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文件)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公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一轮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1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3、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和污染物治理控制措施应满足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
5、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情况清晰,制定了明确的淘汰时限。
(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审核报告符合以下要求:
1、审核报告编写章节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包括筹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与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2、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目标,全面分析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原因、治理现状,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使用状况有较完整的描述和评价;
3、对全年消耗综合能源量在3000吨标准煤、取水量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必须对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作详细统计分析,进行重点审核。(标准见第十八条)
4、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改造计划叙述清楚。
5、审核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绩效指标对比,并有量化依据。
6、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之前已实施完成的方案不能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所提方案。
7、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四)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制订、落实了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需备齐《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申报材料及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附件一)中列举的有关材料,报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验收组织
第八条 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将会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由专家小组实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的专家。
对宁波市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原则上由宁波市经济委员组织,现场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当地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主持进行。
第九条 企业现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成果及下一步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废弃物产生和排污情况、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产生和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绩效,对中/高费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核实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有关员工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本轮清洁生产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工艺流程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验企业能源消耗、原辅材料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
(四)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核实情况,由专家小组根据《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附件二)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确定本年度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并发文公布,授予“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对于评定为优秀清洁生产企业的将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咨询机构要指导企业根据验收会议纪要的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重新上报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及验收专家小组,经复核、认可后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有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审核机构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节能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七)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政策和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凡获得“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须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开展持续性清洁生产情况上报(附件三)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予以公布,并不得享受相关政策补助。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重点能源利用分析,按照国家标准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重点水资源利用分析,按照国家标准GB/T7119—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和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