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申报与收费工作,科学、准确地核定部分行业的排污量,统一全市收费标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宁波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目前已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核准,并在宁波市环保局外网上向社会公告,现印发给各单位,请于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在经过大量抽样监测统计、科学论证和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定排污者的排污量时,对具备监测条件并能提供准确数据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污染物核定。但对排入环境的小型“三产”污水、建筑施工噪声、锅炉废气等污染物在无法准确测定所排放污染物浓度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可运用本办法规定的排污系数(参数)进行污染物核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排入环境的小型“三产”污水 宁波市排入环境的小型“三产”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方法可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第三产业的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进行,其中的污染当量值可按类别采用下表数值,具体见表1: 表1 宁波市小型“三产”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注: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日常监测的应按监测结果核定。 二、建筑施工噪声 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的规定执行。其中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地各工段场界噪声超标的分贝数可采用经大量抽样监测得出的统计值(详见表2)来核定。上述施工工段建筑施工噪声排污收费可按以下政策执行:昼间打桩阶段施工噪声不收费,夜间打桩阶段施工噪声按超标25分贝计征;昼间土石方及结构阶段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按1倍征收;昼间装修阶段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按2倍征收;夜间各工段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按2倍征收。 表2 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场界噪声超标分贝数(dB)统计值
三、锅炉废气 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按“排污申报与收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物料衡算公式计算。其中公式中所涉及到的燃料灰分、含硫、含氮、含碳等物质含量,污染物转换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参数,可选取表3中相关数值,并以此计算排污量。 表3 宁波市锅炉废气排污申报与收费系数汇总表
注:表中系列参数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小型锅炉,安装有废气在线监控设施以及实施常规监测的应按监测结果核定。
主题词:环保 核算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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