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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级生态村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甬生态办发〔2010〕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级生态村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办,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生态办,杭州湾新区环保局: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级生态村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宁波市级生态村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村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第三条市级生态村是指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人居环境良好,经创建和验收达到标准要求,获市生态办命名的行政村。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符合《宁波市级生态村创建考核标准》各项基本条件,达到所有考核指标要求的行政村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市)、区生态办提出申请。
  县(市)、区生态办对申报材料初审并组织现场预验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申报材料上报市生态办。
  市生态办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8月初至10月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农村环境整治方案以及有关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图片等。
  第六条 核查验收程序
  各县(市)、区生态办负责预验收;市生态办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验。
  第七条 表彰命名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核拟命名的行政村,由市生态办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市级部门反馈有问题的,市生态办组织县(市)、区生态办进行查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本次命名资格。
  对通过所有审核程序的行政村,由市生态办进行命名、授牌。
  第八条 动态管理
  对市级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生态办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期间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市生态办。市生态办对各地市级生态村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村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生态办取消该行政村市级生态村的称号。
  第九条其它事项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级生态村创建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订创建工作计划;村庄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美观,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村庄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4.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社会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年)
≥8000
2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3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4
村庄水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要求
污染控制
5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无害化处理率(%)
100
100
6
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7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95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
(治理)率(%)
100
村庄生态建设与资源保护
9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8
10
矿山生态治理率(%)
100
11
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12
农膜回收率(%)
≥90
13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60
14
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二、指标解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订创建工作计划;村庄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美观,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指标解释:(1)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制定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计划(含农村环境整治方案);(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相协调,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内无乱搭建及垃圾乱堆放现象,管理有序;(5)村域内地表水体无黑臭现象(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7)村庄空气质量好,无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村庄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二年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植被、开山采矿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3.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指标解释:(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宣传内容经常更新;(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指标解释:(1)村内没有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相对集中。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指标解释:农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性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有较完善的排水管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日产日清;主要道路硬化;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建有卫生厕所;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其中: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指村域内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主要道路硬化:用水泥、柏油等硬化处理村域内主要道路。
  卫生公共厕所:卫生公厕指水冲式公厕,并且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数据来源:县级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现场抽查。
  3.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村辖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数据来源:县级卫生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自来水接通户数名册,现场抽查。
  4.村庄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村域内主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无垃圾漂浮物,特别是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环保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5.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1)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并具有防止垃圾因刮风而飞散、渗滤液因降雨而溢流的措施;(2)定期清运并送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3)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级城建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等证明材料。
  6.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村域内经生化、厌氧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村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其它处理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池、生态处理设施和综合利用等。计算公式:生活污水处理率=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量/村域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级农办、环保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7.重点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村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级环保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治理)率
  指标解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治理)率指村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治理)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规模化的定义按《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务书》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规模设定。
  数据来源:县级农业、环保部门。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公共绿地面积与村庄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指村域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
  数据来源: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0.矿山生态治理率
  指标解释:对列入宁波市废弃矿山治理名录内的矿山,特别是三沿五区的矿山,利用工程与生物措施,完成对被破坏或占用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的任务;
对正在开采的矿山要按绿色矿山创建要求,严格按照各项环保要求进行开采。
  数据来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考核办法: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数据来源: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查阅材料,现场检查。
  12.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数据来源: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3.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村域内有农产品基地的,其中无公害、有机、绿色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占农产品基地种植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考核办法:审查“三品”基地、品牌名录,“三品”认证认定申报材料、证书,现场查看。
  14.化肥平均施用量
  指标解释: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数量与辖区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分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要求根据当地的农业生产水平和地力状况,推广实施各类作物平衡施肥技术,多用作物专用肥、有机复合肥,减少单质肥料用量。
  数据来源: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审查材料;随机抽查农户,了解肥料实用情况。
 
附件2
 

  

主题词: 生态 村 创建 办法 通知      
 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