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 为有效控制污染,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全面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 二、核发范围 (一)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单位、规模化养殖场、餐饮企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排污单位,具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排污许可证分A类和B类两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工业排污单位实施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 一是年排放废水1万吨、或年排放化学需氧量 1吨、或年排放氨氮0.15吨以上的,超限值的污染物实行A类管理。该排放废水是指排污单位产生且与生产废水同一排污口排放的各类废水,不包括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同一排污口排放是指在排污口流量和浓度监控位置之前接入的情形。 二是2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或年排放二氧化硫3吨、或年排放氮氧化物1吨以上的,超限值的污染物实行A类管理。 三是重污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A类管理。具体行业为: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 在本方案实施阶段其他排污单位暂不实施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核发A类排污许可证,但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核定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电镀、印染实行行业总量控制。各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工业排环境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允许目标。各地在排污总量分配时可以适当留有余地,用于自身发展使用。 (二)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分配排污总量时,以满足企业合法产能正常排污需要为目标,公平公正核定。对超标、无环评批复等非法部分一律不予核定。对建设项目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所对应的排放量要予以核减。对超允许目标的区域,要按照清洁生产水平和排污绩效进行统一核减,再按区域总量削减比例进行统一核减。 (三)用水控制原则。根据核定排水量,折算为新鲜用水量。折算系数根据行业确定,电镀行业为0.9;其他重污染行业为0.85;一般工业为0.8。排水量包括排污单位产生且与生产废水同一排污口排放的各类废水,不包括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产品带走、冷却塔蒸发等损耗水量。损耗水量有计量设施的按照计量值,无计量设施的按照系数估算。冷却塔蒸发水量按循环水量的1.5%计,生活用水量按30~100升/人日计,其中有淋浴和厨房设施的取高值,其他取低值。 四、工作程序 (一)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编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对辖区许可证核发工作作出部署,明确工作时间要求,梳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初步分配。 (二)组织排污单位申请。宣贯《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发放排污许可证申请指南,组织各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各地组织人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集中办理期间,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对通过审查确定的各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总量、排放标准等信息书面征求排污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日。征求意见结束后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书面确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五)作出排污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公布并发放许可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相关情况,公布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时间安排 (一)2013年8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准备工作。市环保局完成《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排污许可证申请指南》等材料的编制和印发。各地环保部门完成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编制,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初步分配。8月31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上报市环保局。 (二)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A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完成辖区所有A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31日前各地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上报市环保局。 (三)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B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完成辖区所有B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工作职责分解。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稳步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会同各地环保部门开展全口径行业排污单位的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核定;指导各地环保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相关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稳步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气污染物核定。气污染物分全口径行业(电力、石化、煤化工、水泥、钢铁)和非全口径行业,全口径行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核定,非全口径行业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非全口径行业锅炉气污染物根据环评文件、实测数据、2010年污普产排污系数或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用煤量为近三年高值并适当留有余地;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也可以按我市平均排污强度核定,我市平均排污强度为二氧化硫1.5吨/蒸吨年、氮氧化物0.5吨/蒸吨年。按以上核定的非全口径行业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再加5%的发展用量,作为各地的非全口径行业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但不得突破2010年污普的非全口径行业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按照焚烧处理能力和煤等辅助燃料掺烧比例核定煤等燃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工业固废焚烧处理设施排放的所有气污染物均纳入允许排放总量管理。 (三)关于建设项目核定。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试运行时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变更排污许可证;对试运行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副本载明建设项目许可排放总量和年限,在项目通过验收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2013年12月31日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其排放量按环评验收量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验收的建设项目,其排放量按本方案规定核定。 (四)关于其他补充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执行,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我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二是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原试点地区按本方案要求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点结束日期次日。 三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要载明新鲜用水量;对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重污染行业企业,以纳管许可排放总量为企业许可排放总量,副本不需登载排环境许可排放总量;对生产再生水并供应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其排环境许可排放总量要包括再生水污染物排放量;对采用非本单位再生水的,其排环境许可排放总量不包括再生水中带入的污染物总量,但副本要载明再生水中带入的污染物总量。 四是证书的12位编号中第3位填写县(市)、区字母代码,其中:A-市本级,B-余姚市,C-慈溪市,D-奉化市,E-宁海县,F-象山县,G-鄞州区,H-镇海区,I-北仑区,J-海曙区,K-江东区,L-江北区,M-杭州湾,N-保税区,O-大榭,P-高新区,Q-东钱湖。 五是市县二级环保部门原先核发的各类排污许可证均作废。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