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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甬环整办〔2013〕6号


 
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十厅局《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216号)要求,现将《2013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方宏锋  联系电话:87071434

  传 真:87719350

  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2013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十厅局《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216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有关精神,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管理,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化环境监管,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执法制度和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严厉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在2013年全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春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检查企业整治要求落实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近年来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以及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浙环发〔2011〕47号)、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环发〔2012〕6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以铅蓄电池、电镀、皮革鞣制和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整改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同时继续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2.检查已验收企业整治成果巩固情况。对照铅蓄电池行业“八个一律”和“76条整治验收标准”、电镀行业“七个一律”和“56条整治验收标准”,继续加大对已经通过整治验收的铅蓄电池、电镀等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于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被发现明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严肃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3.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各地要充分利用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等信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认真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逐一全面清理各类环保违法问题。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依法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方式创新。今年,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设在市污染整治办,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各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环保监察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在执法监管、管理服务、信息互通等方面优势,延伸监管触角和提升执法效能。

  (二)强化部门联动和案件移送。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坚持信息交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制度,全面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健全执法协作平台,并结合今年全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月行动,积极开展统一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上下互动和执法后督查。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上下级执法良性互动机制,突出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执法力度。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

  (四)狠抓重点案件和整改落实。各地要继续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将视情实施区域限批;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将进行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6日~6月29日)

  各地要根据全国、全省和市级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由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总后于2013年7月10日前报市污染整治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日~9月)

  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整治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污染整治办。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各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有关督查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整治办,市整治办将适时组织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经验与成效,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3年11月1日前向市污染整治办报送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