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暨开展201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201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 请各地按照《办法》第三条“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确定2013年度强制参评企业名单,并依据自愿原则鼓励未纳入强制范围的企业申请参评,参评企业名单于1月24日前上报市局,汇总后将在市局外网上进行公布。 二、评价程序 参评企业名单确定后,各地环保部门应组织参评企业上报有关材料,具体包括:《宁波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附表1)、《宁波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自评表》(附表2),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参评企业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汇总后形成《宁波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汇总表》(附表3),对拟评定为绿牌企业和红牌企业的要附简要说明情况。 请各地于2月28日前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列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自评表、初评结果汇总表)以电子文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同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市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地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局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向市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局将进一步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并公开发布。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通报给市发改委、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事项的参考依据,并纳入宁波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对绿牌企业将给予优先考虑或开辟绿色通道,对红牌企业,需加强监管、加大巡检频次,从严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联系人:王剑青 电话:87130015 传真:87162789 电子邮箱:87130015@163.com或内网邮箱
附件: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环发[2013]150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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