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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咨询机构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2应急措施
4.3信息发布
4.4区域协作
4.5应急终止
5 监督管理
5.1应急评估
5.2监督检查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制订
6.3预案解释
6.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机制,有效应对各类重污染天气,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0〕113号)、《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5〕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区(包括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分级预警,按级响应;属地管理,应急联动。

  2 组织体系 

  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建立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下同),作为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2.1.1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人员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国家电网宁波供电公司,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政府,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1.2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指挥、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

  (3)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环保局: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制订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实施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组织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和工业烟粉尘产生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2)市气象局:负责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协同市环保局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大气重污染程度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情况;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4)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环保、气象、教育、公安等部门在新闻媒体、数字电视上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

  (5)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力度;在减少或关停燃煤机组情况下,确保燃气机组的天然气供应,加大燃气发电。

  (6)市经信委: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污染企业名单,制订相应的专项有序用电方案并按相应预警等级启动;负责协调争取用电指标、减少或停用燃煤发电。

  (7)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

  (8)市公安局:负责制订、实施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做好黄标车限行区域闯禁车辆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等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实施城中村改造工程暂停施工和矿山暂停开采及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

  (11)市住建委:负责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暂停施工及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

  (12)市城管局:负责制订、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和市政建设工程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属地城管部门查处生活垃圾露天焚烧、无证露天烧烤摊和建筑垃圾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13)市交通委:负责制订、实施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公众出行;组织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和管辖范围内营运类车船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

  (14)市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水利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

  (1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订、实施公务车辆停驶应急行动方案。

  (1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按短信发布流程为重污染预警提供短信等通信服务。

  (18)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19)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根据专项有序用电方案,负责组织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的限电措施;会同市经信委协调争取用电指标,并做好电力调配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电力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20)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和实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2.2办事机构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履行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

  (1)根据大气重污染状况,及时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3)负责提供有关新闻发布材料;

  (4)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

  (5)承办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咨询机构

  建立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专家组(简称市大气应急专家组,下同),成员由气象、卫生、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

  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市大气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做出科学研判,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市大气应急专家组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体系,做好大气重污染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报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由轻至重分为Ⅲ级、Ⅱ级、I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宁波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201~300之间,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宁波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301~400之间,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

  (3)I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宁波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401以上,空气质量为特别严重污染。

  3.3 预警发布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或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需采取措施等。

  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 nbepb.gov.cn)、宁波气象信息网站(www.qx121.com)、官方微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等系统向社会发布。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若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一旦发布大气重污染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即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进入Ⅲ级应急响应。

  若大气重污染预警调整至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或Ⅰ级预警(红色预警),即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分别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Ⅰ级应急响应。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立即启动各自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措施

  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大气质量改善、建议性污染减排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③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要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20℃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码头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③公众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⑤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

  ⑥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大气质量改善措施。

  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净化大气环境。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20℃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严重污染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情况下,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50%。

  ③启动专项有序用电方案,火电、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15%,其中火电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经信委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削减15%的上网负荷,其他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削减15%的用电量。

  ④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30%(特种车辆除外)。

  ⑤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码头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1-2次。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黄标车和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⑦加大对燃煤锅炉、涉煤消耗的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⑧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4.2.3 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

  ④公众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⑥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⑦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大气质量改善措施

  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净化大气环境。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20℃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⑥对未划定黄标车、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区域实行临时黄标车、货车限行。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严重污染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市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工地,其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室外施工作业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

  ②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一律立即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③启动专项有序用电方案,火电、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30%,其中火电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经信委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削减30%的上网负荷,其他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削减30%的用电量。

  ④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50%(特种车辆除外)。

  ⑤实行机动车限行(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辆除外)。

  ⑥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码头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2次以上。

  ⑦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黄标车和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⑧加大对燃煤锅炉、涉煤消耗的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⑨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4.3 信息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后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86号)组织实施。

  4.4 区域协作

  依托与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和舟山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平台,加强与周边城市应对大气重污染工作的区域协作,密切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当本市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

  4.5 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测和市大气应急专家组分析评估,空气质量指数降至或将降至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监督管理

  5.1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

  5.2监督检查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现象。

  空气质量指数(AQI):指通过6项主要污染(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反映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我市现有8个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指分布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太古中学、三江中学、市政管理站、高教园区南区、龙赛医院、北仑区环保大楼和钱湖水厂的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6.2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环保局应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预案评估和修订。

  市直相关各部门、预案适用范围内各区政府和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政府和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上述单位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