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老年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法规文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要求(拟)上市企业加强电镀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甬环发〔2014〕35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要求(拟)上市企业加强电镀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

  随着我市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推进,截止目前,我市电镀行业已基本完成了本轮整治并通过验收。为进一步巩固电镀行业整治成效,提高(拟)上市公司的污染防治水平,起好污染治理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现对有电镀生产线的(拟)上市企业提出进一步治理达标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需切实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的各项整治要求,提升电镀工艺装备,实行清洁生产,加强电镀污染防治。

  二、电镀车间废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特别是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络合物废水等应分别单独收集经预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能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电镀混合废水处理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COD、氨氮分别执行80 mg/l和15mg/l排放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废水排放可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为今后国家强制提标留出空间。

  三、各企业应加强对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如企业不具备监测能力,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企业应建立监测数据的管理台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新建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电镀生产线原则上不能设置在一楼。

  请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上市拟上市企业。已有或将建设的电镀生产线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如还有未统计在内的上市拟上市企业请自行增加并报我局备案,对以后新增电镀生产线的上市拟上市企业也要参照执行。我局将在今后上市核查中对该项工作进行核查,如发现未按要求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请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和验收工作,切实推进上市拟上市企业电镀污染防治,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联系人:王剑青  电话:87130015

 

  附件:已有电镀生产线的上市拟上市企业名单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已有电镀生产线的上市拟上市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辖区

是否上市

1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江东区、北仑区

已上市

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

已上市

3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区

已上市

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区

已上市

5

宁波华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钱湖

拟上市

6

宁波四维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

拟上市

7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仑区

拟上市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印发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