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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ZJBC15-2014-0002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甬环发〔2014〕85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财政局, 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6日

 

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宁波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12〕15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支出以及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境内“十二五”期间实施的污染减排工程进行补助,补助对象分为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水污染减排工程和刷卡排污工程三种类型。

  (一)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实施严于国家氮氧化物强制排放标准,并在2015年底前建成投用的现有热电企业(含燃煤发电、垃圾发电和燃气发电等企业)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已享受脱硝电价补助政策的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用于自身发展项目的企业、环评中已要求增设脱硝设施“三同时”项目的企业除外。

  (二)水污染减排工程资金补助对象为实施严于相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通过环保部减排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三)刷卡排污工程资金补助对象为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实行刷卡管理、并在2015年底前建成投用的企业。不包括2013年5月31日后批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补助条件

  (一)实施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的企业,工程建成后,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二)实施水污染减排工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污染物削减量通过环保部核定后,须由市环保局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三)实施刷卡排污工程的企业,在工程建成后需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按锅炉额定出力每小时蒸吨6000元进行补助。其中燃煤热电、垃圾发电、燃气热电锅炉额定出力指锅炉标称吨位;燃汽轮机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锅炉类型代码表》折算的锅炉吨位。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日产能每吨熟料500元进行补助。

  (二)水污染减排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水污染减排工程就环保部核定的污染物减排超量削减部分进行补助,每超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或1吨氨氮分别补助2500元。

可补助削减量的认定标准为:

  1.对出水设计标准不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的,按严于一级B排放标准部分的削减量进行补助;

  2.对出水设计标准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的,按严于设计排放标准部分的削减量进行补助。

  对以中水回用工程形式实施的水污染减排工程可补助的削减量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刷卡排污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1.市控及以上(指列入年度省控或市控企业名单)的排污企业每家补助25000元;

  2.市控以下排污企业每家补助15000元;

  3.对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染源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13〕67号)规定,列入市级试点的企业每家补助40000元。

  排污企业按省环保厅要求,需分别建设废水和废气刷卡排污系统的,按2家计;一家的废水或废气刷卡排污系统内有多套设备的,按1家计。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属地环保局、财政局向市环保局、财政局申请“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资金,并填报附件1。

  (二)水污染减排工程在环保部核定年度减排量后,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属地环保局、财政局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申请“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资金,并填报附件2。

  (三)刷卡排污工程建成并经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环保局、财政局汇总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资料,并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同时填报附件3。

  第七条 资金拨付。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确定年度补助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由当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八条 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要对报送的申报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下达规范、准确、有据。对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凭证骗取补助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违规发放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视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套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扎实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做好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十二五”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补助资金申报表

  2.宁波市“十二五”水污染减排工程补助资金申报表

  3.宁波市“十二五”刷卡排污工程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汇总表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