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奉化江流域企业减污控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奉化市、鄞州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江东、海曙分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奉化江综合整治“千日攻坚”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74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减污控污、提升奉化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把奉化江(方桥三江口至宁波三江口)打造成为落实“河长制”的标杆河、三江六岸的示范段、流域治水的样板工程,现提出如下指导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 坚持“源头控制、治理提标、监测监控、强化监管、从严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行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集中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使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分别达到40%和20%。奉化江流域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控高耗能、重污染产业的发展。凡不符合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量”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实行严格的水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主要排污单位均实行确权持证排污。全面实施刷卡排污制度,对排污单位的用水量和排污量同步控制,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落实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标改造和提高再生水回用率,通过千日攻坚行动,实现奉化江流域企业污水(生产性污水和生活污水)全部纳管排放,位于该区域的南区污水处理厂和鄞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1)一级A标准,污水再生利用率达20%。积极推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营运模式,企业中水回用率达40%以上。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三)加快重污染行业整治。严格落实《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法〔2012〕81号),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电镀、印染、造纸、农副产品加工、金属表面酸洗、化工等涉水重污染行业整治并通过验收,化工企业搬迁任务于2015年底完成,重点抓好鄞州电镀城51家企业的停产后的后续工作,3家造纸和28家印染企业污染整治。坚决关闭污染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全面提升工艺水平,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继续拓展清洁生产审核覆盖面,其中将清洁生产列为整治验收标准之一的重污染行业必须按时完成审核验收。 (四)强化水质监测监控。建立和完善奉化江流域水质监测监控体系,流入奉化江的二级支流要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点位,奉化江沿线增加水质监测点位。加大水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并安排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以实时掌握污染物排入总量以及水质变化情况,明晰治理工作责任,确保奉化江水质稳定,并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到2016年,奉化江流域省控重点污染源100%建成在线监测系统。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进一步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严格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要依法加强监管,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行政约谈等手段,从严从重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注重信访调处和执法联动。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刑政司法衔接,依照“两高”司法解释和即将实行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奉化江流域的工业企业减污控污是奉化江综合整治千日攻坚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组织力量,仔细排摸,切实摸清工业企业现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严格督查考核。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地工业企业减污控污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有关结果予以公开,并把检查结果纳入到“五水共治’治污水考核。 (三)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惩违法建设、经营和排污案件。对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限期补办手续;对布局不合理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合法手续或完成整改的一律关闭。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对不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狠抓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科学把握政策调控的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好有关企业停工安置等敏感问题,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曝光环境违法案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减污控污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