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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李胜波等二十五位镇海万科城小区业主)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李胜波等二十五位镇海万科城小区业主。

  住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万科城小区。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雄镇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胡荣章,局长。

  申请人李胜波等二十五位镇海庄市街道万科城小区业主不服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餐饮经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编号:2014141),分二批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并决定对本案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复议提出: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餐饮经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以下简称登记表许可批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过程中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慎重地进行审批,也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登记表许可批复。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同时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每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或小区业主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或物业证明)各一套,证明其为镇海万科城小区业主,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二、登记表许可批复的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许可的事实;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6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娱乐、加工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1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和《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答复: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初就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心路146-148号建设餐饮项目的环保审批事项向被申请人环保窗口进行现场咨询。被申请人立即对该选址在网站卫星地图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方承办人出具办理审批手续所需的材料清单。之后于2014年11月6日进行现场测量勘察,2014年11月10日通过被申请人网站的审批系统,上传了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1日确认受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在镇海区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9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异议。据此,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修订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为2014年11月,并不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履行该义务的法定形式。被申请人将该项目信息在镇海区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了审批前公示,以此来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9日,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二条第一款“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及时公开告知项目的审批信息,已经做到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3、宁波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也向申请人出示了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和不利因素提示,以便申请人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有充分了解。《补充协议》第15条第2款环境因素提示的第2项明示“13、14、15号楼一、二层,20号楼一层规划有商业,可能有油烟、噪音、灯光、视线等影响”,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可以视为表示申请人同意宁波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对14号楼的规划。建设单位根据宁波中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认为申请人已经表达了同意14号楼的该建设项目的意见,因此未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已经确认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违反《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4、根据万科城提供的房产证,该项目选址的14幢楼为商业楼。而《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条禁止的是住宅楼和商住楼新建产生油烟、烟尘等污染的项目,《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的是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饮食服务企业。14幢楼为非居民居住的商业楼,因此该选址未违反规定。14幢楼与距离最近的29幢楼的边界水平距离超过9米,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29幢楼的边界距离已超过20米,符合环境保护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餐饮项目的许可审批程序合法,审批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签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2014141号审批意见。

  本案经审理查明: 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位于镇海区市街道同心路146-148号万科城小区,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450平方米,主要从事中式餐饮服务,总投资约200万元。该餐饮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根据要求通过被申请人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1日对审批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规定在镇海区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将拟审批项目及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9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异议。201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该项目的审批意见,要求厨房油烟废气须有效收集并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高空达标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该项目审批后,部分小区业主对该项目的环保审批合法性提出异议,于2015年1月分二批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2015年2月4日上午,本局复议审查人员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常越进行了询问,检查发现该餐饮项目已安装了烟道油烟净化器,并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原有烟道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室内布置图、房屋租赁合同和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餐饮经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编号:2014141)及其送达回执一份,证明该餐饮服务项目审批情况;(二)镇海区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内部流程表和2014年12月份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餐饮经营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材料一份,证明项目审批情况和环评登记表主要内容已于2014年11月11日到11月19日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事实;(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能有油烟、噪声等影响的告知;(四)宁波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2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餐饮服务项目经营情况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本局认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材料符合餐饮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本案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本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环评登记表主要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在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官网上进行了审批前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在本案的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市博客机器人餐饮有限公司餐饮经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编号:2014141)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