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环保部《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和省环保厅《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2015年宁波市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紧密围绕环保重点工作,结合区域实际需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宁波市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书 一、推进环境监测能力重点项目建设 进一步优化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建设方案完成年度任务。 二、加强环境监测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宁波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环境监测队伍的发展和监测能力的提升,积极落实各项能力建设目标和任务,努力建成与职能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 (二)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突出市环境监测中心的网络组织协调作用,强化上级监测站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重点科研项目研究以及标准规范制订。完成监测断面(点位)标识工作,规范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国、省、市、县分级管理模式,加强环境监测点位的日常管理。 (三)全面推行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督促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说清本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活动。 (四)加强环境科研工作。深入开展同国内高校环境科研方面的技术合作,市环境监测中心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科研合作为基础,重点开展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灰霾)、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课题,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尤其是复合污染监测数据)深度分析,满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科技支撑需求。 (五)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与发布平台,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县(市)区要做好环境监测管理软件的应用,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管理软件的管理工作,保证环境监测管理数据的实时动态更新,确保年中、年底环境监测管理数据的及时报送。 (六)加强人才选拔与培养工作。建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选拔与培养的长效机制,着力培养急需和拔尖人才,逐步建立环境监测骨干人才梯队。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业务技术培训,把人才培养和各类比武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七)开展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开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完成备案登记现场评估,实施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考核和飞行检查制度,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服务范围,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 (八)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研究制订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全面推进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质量、噪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九)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对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异常数据和超标数据,分析原因,并及时向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通报。根据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进行定期分析,并按需要发布环境质量状况预警通报。 三、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一)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扎实开展各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对各县(市)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总结成绩、查找不足、通报结果、完善制度,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着力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性抽查工作,针对常规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预警监测、自动监测以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进行抽查比对,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认真完成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交叉检查整改工作,继续加强对空气、地表水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三)开展全市第二届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通过比武选拔优秀监测人员进行集训,参加全省第二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不断提高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完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宁波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维护考核制度和宁波市水质自动站维护考核制度,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远程网络和现场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县市区监测站加强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落实自动监测上岗证制度。 (五)继续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开展对所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及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测试;开展组织对地表水交接断面、省控重点污染源等抽测及仲裁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报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瞒报监测数据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格执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浙江省环境监测证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管理。探索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拓展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适用范围。 (七)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开展以地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为重点的监测制度、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宣贯系列活动;举办标准知识竞赛。做好全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质控比对、技术交流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完成常规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监测技术规范做好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2.5等六项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并进行空气污染指数评价。 2.降尘监测。中心城区范围内继续开展降尘监测工作,监测周期每次一个月,监测频次12次/年。指导镇海、北仑做好降尘监测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监测站开展降尘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3.按规范继续开展酸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4.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监测。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13〕44号)的要求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并收集取水量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级饮用水源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并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 5.地表水水质达标率监测。按照《关于印发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浙环办函〔2013〕259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县控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14〕27号)的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做好地表水水质监测,按县控、市控、省控、国控点位做好数据统计和汇总,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6.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监测。根据《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按月开展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上、下游联合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7.重金属监测。按照国家环保部《重金属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核查细则》要求,在鄞州、余姚继续开展监测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监测站开展水、气、土壤环境中重金属的监测;涉重企业按要求开展每季一次的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 8.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加强入海陆源污染物监测,制定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水质监测方案并实施;同时完成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国控点位的调整。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监测。 (1)烟尘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烟气黑度按火电、热电及其他锅炉新的标准监测率达100%,次月10日前报上月监测数据。 (2)黑度复测率达100%(包括炉、窑、灶),具体计划与市环境监察支队商定。 (3)开展酸雨控制区内煤的含硫量及烟气中SO2含量的监测工作。 (4)对各区烟控区锅炉、炉窑、大灶烟尘浓度、烟气黑度按总台数10%比例抽测。火电、热电及其他锅炉要按新标准监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烟气黑度。 10.噪声监测。按照《关于印发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浙环办函〔2013〕259号)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11.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扩大监测范围,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并编写农村环境质量调查报告。 12.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和管理。实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数据获取率85%以上,月质控合格率85%以上,尤其要做好直连国家的水、气站运行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污染源监测。 1.重点污染源监测。 开展省控以上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其中国控重点源必须开展全指标监测,同时要加强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重点污染源例行监测单位,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附件3。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监测。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治理设施进水、出水等处理效率监测,每年监测1次,作为治理设施年检依据,及时将监测结果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三区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三区分局监督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每季度1次,并在每季度后一月内将监测结果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三区分局。 根据规范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工作,按规范开展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医疗废弃物处理站等的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汇总监测结果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3.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 根据《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甬政发〔2008〕17号)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监测。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和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按照《关于实施电力行业用煤环保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要求开展电力行业煤炭硫份和硫转换率监测。继续开展水泥企业的粉尘、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效率、榨菜行业污水整治等行业特殊因子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法并逐步建立常规监测体系。 4.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二次修订)>的通知》要求,开展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工作,切实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职责。完成常规比对监测任务基础上,加强自动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差异情况分析,市环境监测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抽测,且抽测比例不低于30%。 5.按照国家、省环保厅要求及时完成飞行监测任务。 6.排污收费监测。完成排污收费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按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三区分局要求做好企业排污收费监测工作。 7.监督性监测。按照要求开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垃圾焚烧厂和工业固废焚烧设施至少每年监测一次二噁英。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各县(市)区委托的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和全市企业自主委托的二噁英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委托单位和市固管中心。 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每个月保证有4天时间(4、7月安排2天时间),按市环境监察支队的要求安排人员,配合进行巡视性监督监测;每季度安排1天配合三区分局开展一次巡视性监测。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浙环办函〔2013〕190号)有关要求,加强对省控以上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与环境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采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除BOD外)将超标企业及监测数据抄报环境监察部门,确保超标企业及时进行查处。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将超标企业查处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省控以上超标企业查处情况汇总后通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按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抽查工作。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和重金属)抽查比例不少于国控重点企业总数的10%,污水处理厂不少于20%;省控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不少于5%。 8.项目验收监测。按市局审批处、污防处和海曙、江东、江北三分局要求配合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程验收监测。 9.及时完成市长电话、来信来访、环保110等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做好沟通,确保监测数据上报的时效性。 10.及时完成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仲裁监测。 11.组织开展日常环境应急监测演练,做好各项技术储备;拓展应急监测领域,开展污染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研究,保障环境安全;及时组织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 (三)做好辐射和固废监测。 1.做好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的监督监测、辐射纠纷的调查监测和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做好辖区内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年度监督性监测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参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级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甬环发〔2015〕13号)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电离辐射环境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甬环发〔2015〕12号)。 2.按照市局辐射处要求,配合做好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工作。 3.按照固管中心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固废监测工作,做好辖区内固废环境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和样品分析工作 4.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宁波环境状况公报中辐射环境质量章节的编写工作,加强对县级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5.市环境监测中心要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年内全面完成电离辐射环境监测项目计量认证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监测站完成电磁辐射环境监测项目计量认证的基础性工作。 五、开展环境专项监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依托市遥感解译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展生态遥感监测技术,辅助以地面核查,及时报送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和固废排放量。按时完成辖区内遥感数据修正、解译及野外复核等工作。 (二)完善水质在线生物安全预警系统、水源地藻类、叶绿素、藻毒素等相关因子的应急监测体系,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地生物监测工作。 (三)开展“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综合区)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落实《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要求,开展宁波久久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宁波市牛奶集团第十八牧场等三家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六、其他指令性任务 (一)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规定,积极做好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AQI指数发布工作。 (二)按照省环保厅技术要求,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全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工作。 (三)做好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开展市区十个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测数据比对工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加强大气路边站监测数据分析,探索建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努力说清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为“清洁空气行动”和“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做好基础保障。 (四)做好固体废物腐蚀性、浸出毒性等危险特性鉴别能力建设,继续增强毒性物质含量测定等鉴别项目。 (五)完成全球环境基金中国生活垃圾综合环境管理项目宁波子项目中焚烧炉在线烟气连续采样设备和烟气采样器的采购,开展二恶英监测采样等相关工作。 (六)市环境监测中心按市局要求做好环境统计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环统数据审核,完成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 七、监测数据和信息上报 (一)继续开展宁波市环境污染源监测季报和年报、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和环境监测季报、年报的编制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的环境质量监测季报、环境污染源监测季报给市局办公室,于当月20日前上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给市局办公室。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2014年度宁波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于2015年4月底报市局;在“两会”前完成2014年环境质量现状及对策分析并报市局。 (三)组织做好“城考”监测数据上报。城市大气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浓度监测、地面水水质达标率监测、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平均值监测结果、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市局污防处。工业企业废水、烟尘、二氧化硫、粉尘排放达标率监测、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监测结果,监测完成后一个月内以监测报告形式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三区分局,并负责收集有关县(市)、区监测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局总量(科监)处、污防处。 (四)组织做好地级以上和地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数据的整理,负责收集有关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污防处。 (五)组织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工作并完成数据整理,按照《浙江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完成环境状况调查。 (六)汇总环境污染源监测结果。重点污染源废水和废气监测,以监测报告形式于采样完成后二十天内报送监察支队和各分局。其中经常性排污收费监测结果(含巡视性监督监测结果)应每半月一次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分局,抄送日期与采样日期间隔不超过二十天。重点污染源和排污收费监测结果(包括各分局监测单位)每季度以汇总表形式随监测季报上报总量(科监)处并抄送监察支队。 (七)开展在线监控比对监测。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报上季度国控企业在线监控比对监测情况及各县(市)、区监督性监测结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总量(科监)处,同时负责汇总全年度、半年度各县(市)、区省控以上在线监控比对监测情况报送总量(科监)处。 (八)做好临时和应急监测结果。市长电话、来信来访和环保110等应急事故监测结果,以监测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各地环保局和环境监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