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4号)、《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监发〔2015〕16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环发〔2015〕2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15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请按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2015年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任务,确保年度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2015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1至1-7。 二、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重金属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在企业车间(车间处理设施)废气和废水排口(或废水分质分流处理设施排口)以及总排口、雨水排放口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测系统,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监测项目 (一)废水重点监控企业 1.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纳入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二)废气重点监控企业 1.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纳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三)污水处理厂 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中表1和表2规定的19项指标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根据实际选测)。 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必须包括pH值、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9项指标;接纳混合工业废水按照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相应监测项目。 3.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4.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常的应纳入常规监测。 (四)涉重金属企业 1.废水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五)自动监测设备 比对监测项目为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项目。 (六)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 按照该企业排放标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标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一)废水、废气重点监控企业 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2.除四项主要污染物外的其它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频次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存在监测超标的应根据监管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3.每次监测时,污染物排放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其中工业废水监测4到6次,废气监测3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二)污水处理厂 按附表1-3中的频次和时间开展监测。每次监测时进水采样至少2次/天,出水至少4次/天,在一天或一个处理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三)涉重金属企业 1.列入重金属国控和国家规划名单的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 2.列入重金属省控名单的企业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 (四)自动监测设备 1.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1次,全年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两次比对监测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 2.比对监测不合格的随时通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改后及时重新比对(验收)。 (五)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 1.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同时位于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或涉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按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或涉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相应规定频次和项目开展监测。 2.不在上述名单中的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其中企业执行排放标准或国家规定有相关要求的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按季度开展监测一次)。 3.存在监测超标的应根据监管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全年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五、质量保证 (一)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二)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生产工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并记录工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调查区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三)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开展监测。 (四)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按照《关于印发<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1号)、《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性抽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31号)等文件要求对各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抽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和重金属)抽查比例不少于10%,污水处理厂不少于20%;市控重点监控企业不少于5%。 六、监测任务分工 (一)县(市)、区环境监测站 1.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制定落实辖区年度质控计划,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 1.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高新区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按附表1-3规定频次承担相关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3.通过监测质量抽查、盲样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持证上岗考核等方式开展全市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检查。 (三)环境监察支队(大队) 1.加强与环境监测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现场监测和执法检查。 2.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将超标企业查处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省控以上超标企业查处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总后通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七、监测结果报告 (一)县(市)、区环境监测站 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须于每季度末月8日前(第四季度为12月3日前)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未监测情况说明及相关报表报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电子信箱wry@nbemc.gov.cn,传真:0574-56118806)。 1.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包括辖区季度内按要求开展监测的废水、废气重点监控企业、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监测数据,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报送。 季度内开展多次、多项目监督性监测的需上报全部数据,不得瞒报、漏报。 2.未监测情况说明。对因故未能按要求开展监测的重点监控企业、排污口和自动监测设备,须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并盖章上报。其中由于企业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未能监测,由于自动监测设备未运行或运行不正常、排污口不规范导致无法比对监测的,须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企业永久性关停的须提供有效的关停证明材料。 3.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各重点监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库报送。 4.监测评价报告(季报、年报)。按季度和年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含废水、废气重点监控企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内容,下同)、重金属污染源监测评价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评价报告,于季度次月10日前(年度报告为次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形式为电子扫描件上传。 5.超标情况报告。各级监测站需在完成采样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报告编制并报送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对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情况,一经确认即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 6.建立辖区准确、完整的污染源和重金属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和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 1.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第四季度为12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2.按季度编写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重金属污染源监测评价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评价报告,于季度次月10日前(年度报告为次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形式为电子扫描件上传。 3.在完成采样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报告编制并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4.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将全市国控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按时提交市环保局,并通过环保局外网进行公布。 5.建立全市准确、完整的污染源和重金属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和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附件: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