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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局属单位和局管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甬环发〔2015〕42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局属单位和局管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局属单位和局管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一)局属各单位;

  (二)局管干部,包括局系统正副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局属各单位

  1.局属单位中层(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编外人员聘用等方面的情况;

  2.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廉政制度建立、廉政风险点查找情况;

  3.建设项目、公车购买、仪器设备、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及重大资金使用、服务外包等方面的情况;

  4.组织重要外事活动方面的情况;

  5.收到的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

  6.涉及机关形象或全局工作的突出事件;

  7.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安全保卫出现问题的情况;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个人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所有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分别向局组织人事处及驻局监察室报告;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局属单位和局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对报告内容以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签注意见。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8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