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评估工作,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14〕50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为培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评估依据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 2.《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4.《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 5.《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甬环发[2014]50号)。 (三)评估原则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应秉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宁波市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二、评估机构 (一)实施单位 根据《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之规定,宁波市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实施。 (二)人员组成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评估工作由现场评估和评估报告审核两部分有机组成。现场评估组和报告审核组成员从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宁波市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专业人员中遴选担任,有外审员资格者优先;如有特殊需要,邀请其他单位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现场评估专家。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现场评估组成员和报告审核组成员的选派工作。评估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1.现场评估组成员职责 (1)组长:现场评估组指定一人担任组长,组织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负责现场评估组内部分工及与被评估检测机构的沟通,主持召开现场评估工作会议,审核评估资料、审定评估报告。 (2)组员:按照现场评估组内部分工审查备案申请资料,编写考核计划,准备考核样品,负责现场能力评估和样品考核。 2.报告审核组成员职责 (1)组长:负责报告审核组内部分工,组织现场评估报告符合性审查并给出审查结论。 (2)组员:按照报告审核组内部分工开展现场评估报告符合性审查工作,检查评估材料是否齐全,确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复核现场考核项目是否具有代表性,现场考核项目是否达到总项数的规定比例。 三、评估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及真实性承诺(详见附件2),现场能力评估中发现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后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材料预审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接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由下设综合业务室专人负责材料预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105号A113室,电话:56889319),预审结果一周内告知申请单位。 (三)现场评估 1.基本条件核实(否决指标) 根据《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备案申请登记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各项条件进行核实(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基本条件实行一票否决,任何一项不符合的,即为基本条件核实未通过。 2.现场能力考核(100分) 现场能力考核由现场评估组从检测机构申请评估的检测项目中,原则上按3%-5%的比例(最低不少于2项,最高不多于5%的比例)抽取检测项目进行考核,要求覆盖各环境要素及重要仪器设备。 (1)现场实样考核 a、现场考核形式。现场实样考核形式为盲样(含加标)考核或操作演示。盲样(含加标)考核结果为一次性上报,上报后不允许修改或重测。加标考核需在实际样品中加标,实际样品必须当天采集,评估专家跟踪样品采集、运输及保存的全过程。 b、考核人员产生。承担各考核项目的技术人员从申请单位上报的该考核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名单中,现场盲选产生。 c、结果上报方式。考核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现场提交考核结果(详见附件6)及原始记录,并签字、盖章确认。 d、考核结果评判。盲样(含加标)考核结果在考核样证书上所明确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判断为准确。加标考核结果的准确度,如分析方法中规定了加标回收率范围的,以分析方法为准;没有规定加标回收率范围的,原则上规定加标回收率范围在80%-120%以内,特殊情况由现场评估组现场讨论确定。 (2)现场实样补考 所有现场实样项目结果准确率大于等于50%,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给予一次现场实样项目补考: a、基本条件经核实通过; b、现场实样考核的每一项均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现场操作评估打分均在70分及以上; c、体系运行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总分值在70分及以上。 现场实样项目补考时,考核项目和考核人员不变,考核样现场重新抽取。 (3)现场操作评估 a、评估形式。评估专家全程跟踪现场实样考核各个项目的完成情况,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技术水平、现场采样、仪器设备操作、数据记录、实验结果等能力进行全面考核。 b、结果评判。所有考核项目的现场操作过程均采用打分制(详见附件7),每项均以100分为满分,每项考核成绩按等比例计入考核项目总分值(如,考核项目总数为4项,则每项成绩占考核项目总分值的25%)。 (4)现场能力考核结论 现场能力考核全部实样项目结果准确或经一次补考后全部实样项目结果准确、现场操作打分总分值在70分及以上,且没有严重不符合项(详见附件8),给予现场能力考核通过。 3.体系运行检查(100分+6分)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实验室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确认检测机构工作条件是否满足其检测业务的需要,包括机构人员素质、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要求、质量管理、检测报告、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现场检查形式 实验室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其中,现场能力考核实样项目的“人、机、料、法、环、测”相关材料必查。与此同时,申请单位需提供近一年内各类外发检测报告清单,由现场评估组按申请认定项目类别,随机抽取10份报告进行核查,要求覆盖不同检测时期、不同检测对象、不同样品类别。 (2)考核结果评判 体系运行检查采用打分制(详见附件9),满分为100分。体系运行检查中,每发现一个不符合项扣1分,同一问题最多扣2分。抽查报告时,每发现一个不符合项扣1分,同一份报告最多扣4分。 (3)加分项 检测机构在论文发表、科研课题及专利申请等方面如有突出表现,可以适当给予额外加分(共计6分,详见附件9)。 (4)体系运行检查结论 体系运行检查总分值在70分及以上,且没有严重不符合项(详见附件8),给予体系运行检查通过。 5.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主要包涵以下内容: (1)检测机构概况 简要说明检测机构的人员、规模、检测业务范围和项目等信息。 (2)现场评估结果 通过核对申请材料、现场查看、提问交流、现场操作考核等方式如实评估机构检测能力,详细说明各项指标得分与失分的原因。 (3)能力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方案要求,结合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给出能力评估是否通过的结论。基本条件核实、现场能力考核、体系运行检查全部通过的评定为现场评估结论通过。 (四)报告审核 现场评估组在完成现场评估后7个工作内向报告审核组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审核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内完成评估报告的符合性审核。评估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核后,由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五)结果公示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接到评估报告经核实审定后,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外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通过能力评估的同意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通过能力评估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实施单位进一步核实。 四、重新申请 未通过能力评估的申请单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起6个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五、投诉与监督 申请单位或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能力评估的工作行为、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有意见的,可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或市纪委驻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1313室,电话:87125251)。
附件1 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单位现场能力评估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