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保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形成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工作机制,建立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工作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环保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干部管理 第二条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三条 干部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直接选拔或竞争上岗,局管干部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局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市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为: 1.局属各单位的副处级(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宣教中心副主任和局机关全体干部由局党组负责管理和任免,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海曙分局、江东分局、江北分局、固管中心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由局党组任免。 3.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和机排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办公室职能的综合科科长)任免前报局党组同意,其他中层以下(含中层)干部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任免。各单位在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前,必须将《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报局党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干部任免前向监察室征求廉政意见。 (三)局管干部由局组织人事处将考察结果和任免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任免,局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结果和任免建议报局属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任免。 (四)任职 1.干部提任前必须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任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制度。 2.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条 职务晋升 (一)局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晋升严格按“三定”方案设置的职位进行配置,主任科员以下的晋升其年限要求一般为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为副主任科员,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 (二)局属各单位干部的职务晋升严格按“三定”方案设置的职位进行配置,晋升条件参照局机关。 (三)凡涉及职务晋升的干部,年度考核的考核等次必须在称职以上。 第五条 干部培训 (一)为提高干部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对干部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其他公务员必须参加计划安排的任职资格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环保业务培训。 (三)局系统所有干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各类政治和业务培训,干部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考核和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干部考核 (一)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考核结果作为升降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人事调配 第七条 各单位录用或调配干部,应严格控制编制、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缺职位要求有计划的进行,不得超配和高配。 第八条 建立年度计划和录用(调入)审核制度 (一)各单位根据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干部人事调整计划报局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实行宏观控制并编报局系统年度计划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办、市人社局。 (二)各单位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对招录、引进、调动工作人员事项要事前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核,经局党组讨论研究同意,报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同意后,组织进行人员招录、引进、调动等相关手续,其中人员招录手续必须按正式发布的招录公告中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人员辞职、保留事业身份到企业自主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 1.辞职人员应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同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其中局管干部的辞职经所在单位同意批准后,需报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保留事业身份到企业自主创新创业人员,应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借调(挂职)人员管理 按照《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借调(挂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甬环发〔2013〕125号)。 (五)临聘人员管理 1.局组织人事处对局系统临聘人员实行宏观管理,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临聘人员原则上保持现状,只减不增。 2.每年年底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向组织人事处上报本年度临聘人员现状。 3.用人单位(部门)新增临聘人员,需要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用人申请报告、临聘人员经费列支渠道说明,经局分管领导、规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部门)将临时用工人员的申请报告、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4.临时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办理政策规定的有关手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聘任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上报,各单位具体承办。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中的初级职称分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级)和考试合格定职;中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定两种形式,高级职称采取评定确认。 第十一条 初级职称由各单位上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中级职称由各单位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市中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审批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由各单位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报上级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五章 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实行按级管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处为主,办公室配合进行。 第六章 劳动工资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局机关公务员及局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人员列入全市统发工资范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新录用人员、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新定职称、职务升降等凡涉及劳动工资变动、调整的,均由所在单位填写工资审批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并按规定填写个人工资变动审批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实行绩效工资的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绩效工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按照《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执行。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监督与指导工作以局组织人事处为主,局规财处配合。 第十九条 局系统各单位的劳动工资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局组织人事处、计财处负责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干部的档案管理原则上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一致,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局属各单位现有条件和方便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分工如下: (一)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环科院、机排中心、宣教中心、固废中心局管干部以外的档案由本单位管理。 (二)局机关、海曙分局、江东分局和江北分局全体在编人员(市管干部除外)和局属单位局管干部的档案统一由组织人事处集中管理,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归档资料和人事变动情况。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2002年《宁波市环保局人事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