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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机动车污染物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浙环函〔2016〕107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在2016年3月31日前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市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5月3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原装进口车辆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或能提供该车型达到欧五(或国五)排放标准型式核准证书原件的,可视为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特此通告。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