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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市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2016年宁波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新常态、新形势、新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强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效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到2020年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全市环境空气优良率保持在80%以上,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废气综合排放量削减10%以上,实现国家下达PM2.5年均浓度削减目标。巩固深化“清三河”治理成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达到100%,全市水环境质量整体稳定并逐步改善。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与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所缓解。全市确保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区域环境持续保持安全稳定。

  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着力加强全域统筹,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主要精神,围绕国土空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转型、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出台我市的贯彻实施方案。

  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生态文明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我市贯彻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3.按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宁波市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组织各地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组织指导北仑、奉化、宁海、鄞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通过省生态办组织的专家评审,启动宁波市市级层面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5.根据国家全面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的统一部署,按照整体谋划、分步实施原则,指导江北区完成国家生态区现场验收工作,做好现有4个国家级生态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的提档升级工作,并继续推进余下县(市、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6.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抓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线”划定工作。

  7.出台实施《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到1:2000控制性详规上,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的5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9.53万公顷、中心城区开发边界不突破509平方公里。

  8.按照环境功能分区差别化环境目标,出台实施差别化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9.以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一港、两湾等重点功能区综合治理为目标,实施综合防治工作。

  10.加快推进四明山生态保护工作,配合开展四明山区域石漠化面积和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森林覆盖率提升等目标,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在Ⅱ类标准以上。

  11.深入实施《宁波市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合力推动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9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村达50个,创建省级森林村庄10个,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等目标。

  12.以深入实施“四边三化”及“两路两侧”专项整治行动为要求,年底前实现公路两侧青山白化、矿山复绿等问题整治到位,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两侧宜林地段绿化率达95%以上,县道公路两侧宜林地段绿化率达50%以上,铁路两侧宜林地段绿化率达95%以上。

  13.深化生态文明主题宣传,重点围绕生态创建、环境专项治理等主要工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树立一批生态文明和生态市建设先进典型。

  14.组织推动全市公众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知晓率提升宣传工作,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

  15.积极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鼓励民间公益组织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发挥好环保社会组织在环保宣传、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对舆论关注度高、公众诉求多等环境问题的有序引导工作。

  二、着力打好“水、大气、土壤”治理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6.根据国家、省“水十条”,制定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各项要求和措施。编制完成国家、省“水十条”17个断面水质达标方案,年内确保大嵩断面达到Ⅲ类目标水质要求。

  17.巩固“清三河”工作成果,加大“三河”水质检查频次,确保“三河”水质不发生反弹,力争2016年再创建一批省级“清三河”达标县。

  18.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全市7846条“河长制”河道治理和保护责任,加大河道督查力度,确保全市每条河道水环境稳步提升。

  19.加强地表水水质提升,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市控9个劣Ⅴ类水质断面的整治计划,完成淞浦断面和高桥断面整治任务并消除劣Ⅴ类水质。

  20.制定实施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按区域和总量双控要求,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2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发布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22.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近岸海域监测能力建设。

  23.继续全面推动落实《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和6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子方案。

  24.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责任清单,坚持运用预警、通报、督查、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负其责、主动作为。

  25.研究出台《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和《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石化行业VOCS治理方案,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

  26.完善新建项目VOCS总量替代机制,实行VOCS总量控制。

  27.启动为期三年涉及12个行业700家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列为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的30家重点企业治理任务。

  28.启动VOCS综合监测网络建设,对重点企业排放口、厂界的特殊因子实施在线监测,建立VOCS信息平台。

  29.推进北仑电厂煤堆场防尘网、万华热电煤仓库、宁波钢铁厂矿石堆场封闭改造等重点工业粉尘治理工作。

  30. 全面淘汰黄标车,积极探索老旧车的有序淘汰工作。

  31. 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构建路检、固定及移动遥感检测三位一体的机动车排气环保监管网络,严格执行新增车辆排放标准,推动国五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实施。

  32.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土十条”,制定我市的贯彻落实政策,并组织实施《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33.全力推进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危废焚烧三期项目、余姚市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和表面处理污染无害化处置项目等3个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危废焚烧三期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应急保障能力。

  34.进一步研究制订设施建设鼓励政策,引入PPP模式进入处置设施建设领域,引导固体废物处置规模化、产业化。

  35.全面深化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探索物联网技术在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领域的应用,掌握固废种类、数量、流向、最终处置利用方式。

  36.深入实施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涉重金属行业的减排工作。

  37.加快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重点关注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38.建立污染场地数据库,逐步推动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推进江东甬江东南岸地块中宁波钢铁厂、宁波硫酸厂和宁波农药厂原址的修复。

  39.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处置企业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污染防治设施的提标改造工作。

  40.推进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重点推进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开展腐蚀性和浸出毒性鉴别监测能力建设。

  三、着力推进全过程治污减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1.根据国家明确将约束性指标由四项增加到六项(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年度减排计划。

  42.编制实施“十三五”环保规划,并按总规要求深入开展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工作。

  43.深度参与各地、各部门“十三五”规划、计划制定论证工作,着力推动各地、各部门把破解突出环境问题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举措中。

  44.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优化和调控作用,继续把好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关,促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和规范化提升。

  45.进一步扩大项目总量控制范围,切实提高重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坚持生态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导向。

  46.按照服务经济、提升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县(市)区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慈溪市制定出台《慈溪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7.深入实施《宁波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环境要素保障方案》,确保有限环境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质项目倾斜。

  48.加快推进全市省控、市控以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全面建立起以企业自主治污为核心的减排工作机制。

  49.编制《宁波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规范环保电价审核管理,完善脱硫、脱硝和除尘的环境绩效和电价挂钩机制。

  50.全面启用刷卡排污系统,特别在电镀、印染等行业全面实行行业总量管理,通过严格实施刷卡排污来倒逼企业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51.加快推动全市火电、热电行业以及65蒸吨以上非电锅炉的清洁排放改造,完成7台总装机容量472万千瓦的燃煤火电机组完成烟气清洁化改造。完成台塑热电3台总装机容量44.7万千瓦的机组、万华热电3台220t/h和1台410t/h锅炉、亚洲浆纸业2台300t/h锅炉清洁化改造的主体工程建设等重点减排工程。

  52.2016年底前全市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以下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53.全面完成鄞州区滨海污水处理厂等7项、开工建设北仑岩东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等4项、完善管网宁波新周污水处理厂等4项工程,预计可增污水处理量8万吨/日。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打造环境执法最严格、环境监管最严密的城市。

  54.配合推动《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2016年下半年正式颁布实施。

  55.加快《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力争2016年底通过人大审议。

  56.研究制定《宁波市生态环保工作责任分工规定》,探索构建地方党委、政府及所辖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57.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拟定《宁波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58.组织实施《宁波市环境执法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明确落实各级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细化各级网格监管清单,整合环境监管资源,积极推行分级履责、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

  59.切实加大对执法力度弱的区域稽查督查力度,继续做好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着力破解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60.坚持刚性执法、铁腕治污,严厉打击故意、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61.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中积极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全市涉及重点污染源514家、一般污染源1065家、特殊监管对象110家,初步建成日常监管污染源动态信息库。

  62.深入与公、检、法机关协作联动,继续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案件办理、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工作程序和规程,加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手段的无缝衔接。

  63.积极推进第三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理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减少环境风险源头。

  64.加大环境隐患排查、预案管理、专业处置网络建设等工作,健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工作机制。

  65.及时有效调处环境信访,不断完善以12369环境投诉平台为基础的社会公众环境问题舆情研判和化解机制。

  66.认真做好年度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答复办理工作,确保面商率、按时办结率、满意或基本满意率100%。

  67.建立健全熔炼企业和放射源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做好年度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辐射监管力量和辐射监测能力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送贮率两个100%。

  68.巩固深化全市十大重污染行业整治成效,组织实施《“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LG甬兴等一批行业整治典型企业和镇海化工区创建成为省级示范。

  69.制定新一轮电镀行业深化提升方案,通过3年时间完成全市电镀行业的提升对标整治。

  70.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区块性特色行业整治工作,开展象山小印花、宁海铝压铸和酸洗磷化、鄞州云龙和横溪铸造等区域性较强、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集中整治工作,推动重污染行业转型升级。

  五、着力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助推环境保护管理迈上新台阶。

  71.推行余姚市、鄞州区、象山县等地的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模式,推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重点工业集聚区设置环保监管机构(环保办或环保站)。

  72.重点扶持一定数量的区域监测分中心,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针对性地配备完善应急设备,全面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的快速响应监测能力。

  73.服务于政府政策需求,着重开展对生态文明制度、环境经济政策、重大环境问题等课题研究,推广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质改善、土壤污染修复等领域环境新技术。

  74.按时完成局属单位环评脱钩工作。

  75.抓好环保“智库”建设,将环评脱钩后的市环科院打造成为环境科研院所和环境管理服务的核心中坚。

  76.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严格落实《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7.建设中低空雷达监测局域网和卫星遥感应用基地,优化地面自动站点位,拓展监测因子,形成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并进一步拓展提升我市大气预测预警平台建设。

  78.科学规划建设监测网络,加大县控监测断面密度,确保每个乡镇有一个县控常规监测断面。

  79.进一步健全公众关注度高的污染源监管工作、气水环境质量、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等信息公开机制。

  80.探索建设具有智能感知、智慧分析的智慧环保工程,开展环境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并建立全市数据交换体系,实现全市环境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81.加快推进移动执法在全市范围的推广应用,将智能移动终端延伸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到污染现场和一线执法人员。

  82.制定落实局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党员年度学习计划,学工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环保系统党员干部政治理论素养。

  83.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及市委“20条措施”,开展环保系统反“四风”、效能亮剑等专项行动,加大作风建设监察力度。

  84.突出环保系统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层层传导压力。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切实落实“一岗双责”、“五个一”要求,年底由局领导带队对局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5.加大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规范重要岗位、环节工作制度和行为。认真开展信访谈话、诫免谈话,强化效能监察,切实做到早预防、早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86.大力加强环保队伍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环保队伍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紧密配合做好环保系统机构改革相关工作。

  87.围绕全市“四张清单一张网”行政管理制度改革,重点强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建设,明晰环保部门职责边界,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