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市澳泊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公交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及《关于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3〕205号)规定和各环检站提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申请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我局经研究,决定委托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市澳泊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公交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机构开展环保定期检验(新增、扩项、扩线)业务,具体委托内容和期限如下: (一)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简易瞬态工况法、双怠速法、不透光自由加速法、加载减速法)资质委托期限:2016年7月1日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宁波市澳泊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加载减速法项目资质委托期限:2016年7月1日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 (三)宁波公交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简易瞬态工况法扩线)资质委托期限2016年7月1日始至2018年5月14日止。 请上述3家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开展检测业务,加强管理,并主动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宁波市环保局委托延续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名单(2016年第二批)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宁波市环保局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名单 (2016年第二批)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