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美丽宁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委,宁波海事局: 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87号)的精神,我办组织编制了《2017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美丽宁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8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化源头治理,加大工业废气、车船尾气、建筑扬尘、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五气共治”力度,扎实推进六大专项行动,加快实施年度计划。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确保在43μg/m3以下,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1:1.1的煤耗减量替代。(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严格控制煤质。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对焦化、保留的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加快集中供热建设。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4.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到2017年,非禁燃区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5.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推进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支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加快实施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推进宁波LNG接收站二期工程槽车系统、宁波-象山天然气输气管线、北仑-大榭天然气管道工程等项目建设,不断扩大中心城区、县城区和重点城镇的天然气网覆盖面,积极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完成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加大力度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2017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15万千瓦,同比增长15%。(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对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2.提升燃油品质。根据省政府要求,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全市全面供应国Ⅳ、国Ⅴ标准普通柴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2017年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2%、1%;市区公交车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达到55%。全年新建公共自行车网点200个,新增公共自行车5000辆。(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新增新能源标准车1434辆。加快建设充(换)电站等服务保障设施,力争2017年实现全市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器快充站全覆盖。新建1000个公(专)用充电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20公里。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新增公交车辆500辆(其中新能源车辆60%以上),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80个,新增公交运营里程40公里。积极创建国家公交都市,主城区公交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5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委)。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加快推进火电机组清洁排放改造,完成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和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3#、5#机组超低改造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 mg/m3、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 mg/m3,下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快热电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7年,按照《宁波市地方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甬经信节能〔2015〕308号),完成地方热电厂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十三五”期间计划关停或搬迁的除外)。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改造后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16台10至65蒸吨/小时工业锅炉(不含10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的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开展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根据《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实现废气按照新标准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应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和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梳理并严格执行,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全市完成改造的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3.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加强源头控制,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管理制度,开展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建设,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储存和运输企业继续按规范要求推行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完成350家以上企业的VOCs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1个主要行业及液化仓储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快推进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2017年3月底前各地根据《宁波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的安装建设范围,完成辖区内应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企业的调查工作,明确企业、污染物因子、在线监测监控类型及安装数量。2017年底前,力争在镇海完成200套,北仑、大榭两地完成100套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初步建立针对全市石化、化工集中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点、线、面”,立体式、全方位、全自动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推进重点行业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要求,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5.完成石化行业VOCs整治工作。各区县(市)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和环保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2017年2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VOCs对标核查工作,并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市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稳妥有效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工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腾笼换鸟”扎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治危拆违等重点工作,组织各地全面排查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居住以及安全生产不达标、环境保护不达标、节能降耗不达标、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依法全面规范整治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对整改无望的企业,一律予以淘汰关停。以镇级、村级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有序推进和规范建设一批环境整洁、布局有序、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的小微企业集聚区、创业基地、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发展空间。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家以上,腾出用能空间20万吨标煤以上,实施“低小散”整治提升项目10个以上,整治和淘汰“四无”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推行清洁生产。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的重点行业企业均须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自愿性清洁生产力争完成70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创建绿色企业10家,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工作年度任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4.发展循环经济。在化工、印染、医药、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统筹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经验复制推广,持续引导我市有条件的重点产业功能区(园区)谋划实施循环化改造,用循环经济理念优化园区内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率。做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宁波金田铜业国家“城市矿产”基地建设总结验收。配合国家发改委加强对石化区、大榭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进展督导,做好中期评估。全市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控制度标准,按照“八个100%”要求,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全年完成1742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控,争取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40个以上。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加强商品混凝土站的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禁止现场搅拌,规定区域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2.道路保洁控制。加快优化环卫清扫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全市县级(含)以上城市主干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3.严格餐饮油烟执法。对于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情况进行严格查处。(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打击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等违法行为。严格管理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100%,倡导家庭装修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实施以稻、麦、油菜秸秆为重点的机械粉碎还田,推进肥料化利用;加快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炭化等项目,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快捡拾打捆机的推广应用,构建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2.持续推进秸秆全面禁烧。落实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加强卫星遥感建设和监测,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在容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季节,加强开展巡查检查,发现焚烧现象,坚决制止,确保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进一步下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持续推进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调整优化化肥使用结构,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科学施肥。2017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20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11.5万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4.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实施差别化管理,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新模式,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到2017年年底,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75%以上。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底前,全市90%的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5.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切实加快城乡绿化造林步伐,完成沿海防护林修复1000亩、林相改造4500亩、重点区域森林抚育3万亩、建设美丽森林村庄15个,平原绿化新建提升9010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七)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1.加快绿色港口建设。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推进全市港口和内河码头的岸电建设,鼓励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再建成投运2套高压岸电设施,天然气港区集卡车达600辆。(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提升、港口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50%以上,内河水域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比例达到2%。(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3.加强扬尘和油气码头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干散货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开展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及简易喷淋设施改造。油气码头推进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4.加强船舶现场执法检查。加强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到港船舶开展船用燃油质量抽检工作,督促船舶靠泊期间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或使用岸电等替代措施,积极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大对使用燃油含硫量不符合要求的船舶的处罚力度,并督促积极整改。(牵头单位:宁波海事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87号)和本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部门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方案,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落实法定职责的具体措施,并推动实施。 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方案在本计划印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办。 (二)强化工作考核。2017年底,对各区县(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有关部门组织约谈,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开展对标整治。各区县(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大气十条”的有关要求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任务,逐条进行对标自查,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职责分工,巩固完善现有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和《宁波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探索构建地方党委、政府及所辖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党委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宁波市环境执法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整合环境监管资源,积极推行分级履责、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 (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监控体系,提高对大气污染物的分析能力,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能力,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持续落实环境污染“零容忍”执法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推进环保与公、检、法执法联动机制,突出开展各类以维护区域环境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主题的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形成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高压态势。 附件:
抄送:宁波舟山港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