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王玉琪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增强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您提出的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增强生态补偿力度的三个方面建议,针对性很强,对我市加强生态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作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态补偿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宁海等地依托山水资源禀赋,扬秀山丽水之长,认真贯彻落实“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辖区气、水等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在我市名列前茅,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资源。宁海县2016年年初被环保部正式授予“国家生态县”称号,2017年获“中国生态魅力县”命名,也是我市重要的生态资源输出地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资源输出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列为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积极实施了以下几方面的生态补偿制度。 (一)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和明确“宁波市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2014年起,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35元,大中型水库公益林提高到每亩40元,中心城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再提高到每亩45元。2015年起,四明山区域公益林和已向中心城区供水的重要饮用水源公益林补助标准已增至每亩150元。目前,全市已开设市级以上公益林各类补助资金发放银行帐户159167户,其中集体帐户1250户,建立了顺畅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渠道。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我市建立水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 优先建设水源地公益性项目,2015年底起水价中的水资源费0.08元/吨大幅度提高到0.20元/吨,2016年全市水资源费收入达2.08亿元,专项用于五大水库上游水环境整治、污染源专项治理和镇村级公共设施建设补偿等;实行用水城区与供水库区挂钩结对扶持政策,市属城区与白溪水库等市级水源地10个乡镇挂钩结对扶持,2013年开始标准升至库区人口5000人以下乡镇每年不低于100万元,5000人以上乡镇每年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交接断面生态补偿。宁波6个行政区共设置了9个交接断面,2010年3月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8个县(市)区10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评价,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交接断面水质下降的县(市)区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遏制水质恶化趋势,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从2011年开始,市政府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奖励,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对前一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奖励机制。 (四)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补偿。我市从2008年开始对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的涉海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征收渔业资源损害补偿费,并建立市财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专项账户,用于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活动。我市也积极实施海域海岛有偿使用改革,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海域招拍挂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海域招拍挂出让收入统筹,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我市生态补偿工作虽起步较早,但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仍不够完善,特别是由于生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社会参与度不高,存在生态补偿不合理、不到位和不规范的现象。 (一)生态补偿缺乏统筹。正如您反映的情况,目前我市生态补偿工作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市林业局负责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市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市环保局牵头交接断面生态补偿,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补偿,市级层面缺乏统一协调机构。 (二)生态补偿资金缺乏。我市现阶段生态补偿标准与供水区为保护水资源而付出的代价仍有差距,由于受限于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生态补偿资金中县级财政的配套资金还未完全到位,同时进一步提高水价中的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标准也存在困难,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只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生态补偿形式单一。财政转移支付是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渠道, 虽然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做了很多尝试, 但目前的生态补偿形式还是相对比较单一, 缺乏流域之间、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转移补偿机制。资金渠道的单一也反映出生态补偿建设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够。 (四)生态补偿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市针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出台了部分制度,但总体上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完全形成科学精细的管控体系。我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生态资源统计监测评价制度还未建立,全市生态补偿的科学决策还缺乏基础支撑。 三、下一步工作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积极落实你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生态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对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国家层面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我市也将尽快建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优化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各级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二是建立生态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市、县(市)两级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完善水资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措机制,推进水价改革,提高水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全面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扩大水资源保护费征收范围,用于重要水源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和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支出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 三是创新生态补偿政策协同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四是积极实行奖惩型生态补偿。建立严格的水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制,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在确保水质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相关经费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因上游排污超标造成下游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下游地区相应的生态补偿,补偿数额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污染程度核定解决,对于跨县(市)区的补偿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是加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按照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加快探索符合我市市情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和评价制度体系,积极开展绿色GDP试点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开展资源环境实物量统计、资源耗减、环境损失估价方法等研究,加快建立可以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为生态补偿提供实际可操作的价值估算依据,增强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考评和审计,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充分考虑和吸收您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逐项落实,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以我们监督和支持,共同造福宁波人民。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抄送: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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