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干部(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假期管理,严肃考勤纪律,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已于1月22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假期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局机关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假期为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路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妇女节等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安排干部(职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原则,如与工作有冲突时,应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向组织人事处领取《干部请休假审批登记本》,并填写《干部请假审批表》,说明事由、起止时间等事项,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但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干部请休假审批登记本》由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每年公示干部请休假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条 干部(职工)需要请假的,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副局长请假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三天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同时还需报告本人请假期间确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三)局机关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和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经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及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四)局机关处级非领导干部(职工)和其他干部请假二天以内的,报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及以上的,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七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岗,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满前先行报告,说明续假原因和期限,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事假管理,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休满当年年休假假期后方可再另请事假,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事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九条 病假需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十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假期的,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条 结婚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探亲假要求一次性休完,不跨年安排。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十二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按规定享受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经审批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不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按规定可享受产假,产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五条 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规定享受哺乳假。哺乳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无故超过假期或续假不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工资停发。 第十七条 违反请假审批规定,擅自准假的,应由驻局纪检部门口头提醒,屡次不改的,由驻局纪检部门在局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环保局干部请、休假暂行办法》(甬环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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