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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甬环发〔2018〕10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公外〔2003〕2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已于2018年1月22日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3.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

  4.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5.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


 附件1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印发的《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甬公外〔2003〕21号)和市公安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印发的《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甬公通字〔2013〕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一)局机关在编在职干部;

  (二)局直属各单位在编在职干部;

  (三)离(退)休的局级以上干部,离(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管理

  上述范围内的登记备案人员均列入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因职务变动、录用、调动、死亡、退休满三年(局级以上干部除外)等原因发生备案信息变动的,各单位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内容变更等手续,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报局组织人事处,由局组织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领出国(境)证照审批程序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照),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人员申领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市管干部,经局党组讨论研究后,以局党组名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局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驻局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

  3.局机关处级非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驻局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4.局直属单位其他干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驻局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离(退)休的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申领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经局党组讨论研究后,以局党组名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离(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按退休前单位归属,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驻局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四、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频次,原则上每年因私出国(境)不得超过一次(含一次),确需增加因私出国(境)频次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照后或在证照有效期内因私事需要出国(境)的,应填写《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签署《因私出国(境)承诺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同申领证照审批程序),凭审批表领取个人出国(境)证照。其中在职人员还要提供所在单位同意休假的证明。

  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五、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局系统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局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新的证照,要在获得证照后5日内报局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申领证照后10日内不出国(境)或不办理签证(签注)的,及时上交局组织人事处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需要领取出国(境)证照的,应持《宁波市环保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办理证照领用手续,并在返回后10日内将所持证照交局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如有遗失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由局组织人事处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证照作废。

  登记备案人员如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局组织人事处报告,并将证照交回局组织人事处。

  六、纪律要求

  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各项纪律规定。

  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的;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