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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纪中久)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纪中久,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胜昌小区20-2-32号,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申请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干焊,局长。

  申请人认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象山县环卫处管理的东陈乡水桶岙垃圾填埋场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土地使用手续”信息公开职责,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因案情复杂,2017年11月27日,本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复议提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象山县环卫处管理的东陈乡水桶岙垃圾填埋场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土地使用手续”,该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由被申请人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答复其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同时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向象山县环境保护局邮寄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签收证明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答复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象山县环卫处管理的东陈乡水桶岙垃圾填埋场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土地使用手续”经查询,象山县环境保护局现存档案中并无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二、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017年8月23日由被申请人的门卫签收,的确存在逾期答复的情况,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会改进。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象山县环卫处管理的东陈乡水桶岙垃圾填埋场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土地使用手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017年8月23日由被申请人的门卫签收,但未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超过了法定答复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纪中久身份情况;2、申请人向象山县环境保护局邮寄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签收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3、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逾期未作答复的事实。

  本局认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被申请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逾期未对申请人纪中久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象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