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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甬环发〔2018〕64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评审条件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环境监测与分析、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宁波市实际工作1年以上。各区县(市)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先行向各地中评委申报。

  申报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依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4〕75号)执行,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重点突出业绩和能力。

  二、2018年度环保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改革事项

  (一)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宁波市环保中评委办公室将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发布评审通知、结果公布、表格下载等相关信息,申报材料预审核及政策咨询可加QQ群:821851204(2018环保专业中级评审群),让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少跑腿”。

  (二)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

  按照浙人社发〔2018〕55号文件要求,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若核定岗位设置数已聘任满员的,该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岗位聘任证明材料中,需提交聘任证书或文件、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变动)表》。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环保职称评审必备条件,但作为环保职称评审参考要素。没有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建议提供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参加继续教育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宁波市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环保专业课目学时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人环〔2018〕2号)折算认定,也可在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参加环保专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网址http://nbzj.chinahrt.com)。

  今年申报者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任现职期内至2016年度,累计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2017年度,累计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2018年,累计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课目18学时,环保专业课目42学时)。

  (五)年度考核及申报纪律

  1.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任期或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六)公示要求

  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要求

  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专家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视为面试不通过。

  四、材料审核报送

  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相关证书等资料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市)申报人员的材料须经当地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五、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

  六、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一)市属单位申报人员

  报送地点:宁波市环保中评委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105号A407室,邮编315012),联系人:胡文翔、魏燕萍,联系电话:56161863、56161804。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

  (二)各区县(市)申报人员

  报送地点:各区县(市)环保中评委。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地点以各区县(市)环保中评委通知为准。

  (三)各区县(市)环保中评委需委托市环保中评委评审的材料,于10月8日前交市环保专业中评委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三)本文涉及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表格,可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http://www.nbepb.gov.cn/)“信息公开”目录下“人事信息”子栏目“职称评审”中下载。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资格条件

  2.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说明

  3.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

  4.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

  5.破格(特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报送材料具体要求

  9.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10.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