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萍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宁波海洋环境保护,构建蓝色生态屏障的建议》(第80号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一是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2016年制定实施《宁波市规范整治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所有入海排污口开展调查和整治。截止2018年,我市所有入海排污口已完成规范化整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设置并设立标志牌,对主要直排海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二是加强入海河流水质管理。将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纳入“美丽宁波”考核体系指标,对主要入海河流分别制定并落实达标(稳定、保持)方案,开展“一河一策”管理,强化入海河流监测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三是坚持源头管控,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涉海工程项目的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围填海工程环评听证制度和海洋工程“三同时”验收规程。规范用海项目监管,2013年以来,我市共对全市395个次海洋(涉海)工程监管项目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视监管。
(二)开展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象山港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2000年开展“象山港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及考核监测”研究工作,2014年将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自实施象山港入海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以来,2014-2018年共有效减少象山港区域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陆源污染物入海量7.98万吨,关停搬迁象山港重污染直排入海企业2家,取得良好的生态、社会效益。2018年我市象山港区域成为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总氮控制试点,目前正在组织开展象山港区域总氮来源调查工作。
(三)发展绿色生态海洋产业。
一是推进生态绿色渔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宁波市“十三五”现代渔业发展规划》《宁波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宁波现代渔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等规划计划,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化健康养殖;二是实施违规养殖整治和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建设。2018年底全面完成违规养殖清理任务,全面推广生态化养殖和养殖尾水治理,编制印发《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方案(2018-2022)》,全市已创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69家,核心示范面积8多万亩,辐射带动20多万亩;生态养殖模式技术推广10多万亩;建成渔业主导产业示范区10个,渔业精品园52个,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5多亿元,进一步减少养殖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三是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我市作为国家“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争取了中央财政3亿元的补助额度,推动全市海洋研发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构建海洋经济协同产业链和平台基地。
(四)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积极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和海岛保护,2016年6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实施象山石浦港海岸带综合整治、梅山湾综合治理工程和花岙岛生态岛礁建设等工程。根据《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编制了《宁波市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2000万元,在宁海县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试点。历年来累计争取中央财政资金7亿多元积极推进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和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建设,积极申报中央财政蓝色海湾生态岛礁项目,落实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目前,我市建成3个国家级海洋保护区(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象山花岙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和1个国家级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象山港蓝点马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个保护区的总面积975.97平方公里,占我市海域面积11.7%。
持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自2013年以来,共投入增殖放流资金5972万元,累计放流各类苗种47.43亿尾(颗)。加快海洋牧场建设步伐,建成了象山港海洋牧场示范区和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形成总空方25.38万立方米的人工渔礁区,底播贝类2260万粒,增殖各类鱼苗1182万尾。
(五)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管。
一是海洋环境监测力度逐年加强。截至目前,我市完成海上自动监测浮标10套、岸基自动监测站2个,在大型河流入海口、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设置投放6个在线监测浮标(岸基站);建成1个市级海洋污染应急监测机构;正在开展宁波市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库、宁波市围填海系统以及宁波市海域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二是严格执法监督,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管。2013年以来,全市涉海执法机构上下联动,有力开展了一系列海洋执法检查工作,共执行各类海洋执法检查任务686天次,参检人员2344人次,航程11911海里,检查海域使用类项目408个次、涉海工程建设类项目65个次、海洋倾废和采砂船舶289艘次;对595个无居民海岛实施海上船舶巡航、空中无人机巡查1976航次。共立案查处各类海洋违法案件97起,收缴罚没款6.009亿元。同时,切实加强对污染企业、工业集聚区等重点领域与行业的环境执法监管,依法严查严办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环境违法力度居全省前列。积极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自2014年5月省委、省政府启动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以来,我市累计取缔涉渔“三无”船舶3839艘,查处各类渔业违法违规案件2096件,完成“船证不符”渔船整治3168艘,取缔违规禁用渔具22.4万余顶(张)、违禁渔获物100万公斤,立案90起,移送涉案人员409人。
二、下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构建蓝色生态屏障的工作计划
(一)全面打好治水攻坚战,加强陆源污染控制。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地表水类IV类排放标准。11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市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地表水环境功能达标率100%,全市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推进实施重点入海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到2020年,全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标准,入海河流和溪闸入海口总氮排放达到目标控制要求,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
(二)高水平完成象山港总氮控制国家试点。2019年6月底前完成象山港各类污染源调查,制定象山港区域综合整治方案,力争2年内基本实现象山港违法企业、违章建筑、违法养殖等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清理,排入象山港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水质稳定向好,5年内,水质根本改变。并总结梳理象山港治理做法,为全市近岸海域治理提供有效支撑,高水平完成国家和省总氮控制试点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推进海水养殖尾水治理。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实现空间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的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和技术全面推广普及。大力提升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水平,到2020年,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2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个以上,建成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100个以上,200亩以上成片围塘养殖全面实施尾水治理。组织实施《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方案(2018-2022年)》,参照国家在渤海湾污染治理提出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全市养殖尾水排放进行规范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集约化尾水养殖治理设施建设。
(四)继续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研究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滨海湿地、海洋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海洋蓝色屏障。加强海洋牧场、海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海洋科技研发及能力建设,推进智慧海洋建设,加大扶持我市涉海科研院所能力建设。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0日
抄送: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鄞州区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