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环发〔2019〕77号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宁波市实际工作1年以上。各区县(市)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先行向各地中评委申报。
(二)申报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称的资格条件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中有关工程师的规定执行,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重点突出业绩和能力。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
(三)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7),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若核定岗位设置数已聘任满员的,该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岗位聘任证明材料中,需提交聘任证书或文件、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变动)表》。
(四)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正常及后学历申报人员均须提供近3年(2017-2019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学时登记证明要求:2017年度,累计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2018-2019年度,每年累计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一般公需课目不少于18学时,环保专业课目不少于60学时)。博士研究生、资历未满自评分达标及转评人员须提供被聘任工程技术职务当年至2019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宁波市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环保专业课目学时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环人〔2018〕2号)折算认定,也可在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参加环保专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网址http://nbzj.chinahrt.com)。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对象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版证件照片(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2)。
(二)学历或资历不符,量化评价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工程师职务资格量化评价表》(附件12)。
(三)对第二次及以上申报者,如没有新业绩体现,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任期或近3年的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相关证书等资料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市)申报人员的材料须经当地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三)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在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填入《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5)相应栏内。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
(四)《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打印,不得增页,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5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4份供中评委评审时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纪律。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规定,申报人员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
(二)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报人员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无法提供备案表的要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或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面试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专家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视为面试不通过。
(四)职称证书发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规定,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五)社保缴纳证明。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申报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由个人承诺(附件13)在先,并由各地中评委协调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汇总提供。
(六)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
(七)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市属单位申报地点:宁波市生态环境专业中评委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益民街48弄58号1304室,邮编315012),联系人:王海珍,联系电话:87169936。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9年9月22日。
各区县(市)申报地点:各区县(市)生态环境专业中评委。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地点以各区县(市)中评委通知为准。各区县(市)中评委需委托市生态环境专业中评委评审的材料,于9月25日前交市中评委办公室。
(八)评审文档下载。职称评审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可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sthjj.ningbo.gov.cn,栏目:“信息公开”—“干部人事信息”)。申报材料预审核及政策咨询可加QQ群:729576314(2019宁波生态环境中级职称评审群)。
附件:1.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
2.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书
4.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
5.推荐评审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6.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材料封面
7.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9.申报人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12.工程师职务资格量化评价表
13.个人社保缴纳承诺书
14.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环人〔2018〕2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