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 环查字〔 2020 〕 1 号
象山圣大模具铸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5790057035K(1/1)
地址:象山贤庠镇贤庠村
法定代表人: 舒荣辉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铝质模具铸造加工项目环保治理设施未建成并投产,直排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二台铝锭熔化炉、二台低压浇铸机、二台数控铣床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二台铝锭熔化炉、二台低压浇铸机、二台数控铣床存放于象山圣大模具铸造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