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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浙环办函〔2020〕43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镀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地方环境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的重要意义。电镀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工序之一,我省是电镀大省,位列广东之后,居全国第二。据统计,我省电镀重金属排放量约占全省重金属排放量的2/3,是我省最大的重金属排放源。《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来全省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这一目标作适当调整,科学合理的设定指标限值,着重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管控,增加了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与国家电镀标准、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进行了必要的衔接。《标准》出台后,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我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推进行业重金属减排,并对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形成淘汰压力,倒逼行业进一步聚集和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二、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该《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通过组织宣贯会议、印刷宣传资料、微信、微博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标准》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手段,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标准》的实施时间和排放限值,增强其守法意识,自觉履行达标排放义务,切实保障《标准》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执法和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执法监督和监测工作。

三、准确理解《标准》各项要求。《标准》规定,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排放要求。根据我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和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标准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规定现有电镀排污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于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再给予半年的整治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适度考虑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要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因后续标准提升,企业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整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理解《标准》各项要求,务必准确把握,落实工作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提标改造,切实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梳理拟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名单(太湖流域除外),并于7月31日前将附件2报送我厅水处。

联系人:法规处 周密;联系电话:0571—28193530;

水  处 王静;联系电话:0571—28869189。

附件: DB 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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