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我局于2018年出台《宁波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当时环评资质还未取消),随着环评资质的取消,原有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环评管理形势。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1月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在国家层面明确了资质取消后建设项目环评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在现阶段环评机构参差不齐,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相对多发的态势下,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时修编《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对宁波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保持持续高压,提高宁波环评市场的管理水平,显得尤为迫切。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因此,新制定的《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及细则作为《监督管理办法》的一种补充,旨在加强对环评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考核的同时,也强化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年度考核结果(信用评定结果)向全社会公开并提交宁波环评市场,作为企业择优选择环评单位的一个参考依据。
二、修订历程
按照年初局长办公会议的相关要求,审批处于今年4月启动修订工作,期间多次召集各区县(市)分局及管委会环保部门、在甬主要环评单位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并于今年6月完成了《考核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原计划于7月初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查。
2021年7月15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由于部分条款与国家现行的《监督管理办法》有冲突,生态环境部启动了《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因此,审批处在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的意见后,拟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结合最新要求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根据最新的相关信息,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制定关于企业信用管理的顶层设计政策文件,环保部《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预计将于国家发改委出台相关文件后才能完成,发布时间很难确定。因此,本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了现有的《监督管理办法》及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在征求了各区县(市)分局及管委会环保部门、市局法规处的书面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下一步,如果本《考核管理办法》与最新修编的《监督管理办法》有冲突,将及时启动修订工作。
三、主要特点
相比较现有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找准问题抓重点:现阶段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乱象”频发,很大程度上由于“证书挂靠”,新修编的管理办法着力解决“证书挂靠”问题,杜绝“影子写手”,压实注册环评工程师的环评文件质量第一责任。
(二)环评文件全覆盖:从以往只对部分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考核转变为将所有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全部纳入环评质量考核体系。
(三)考核关口向前移:环评文件质量审查环节由以往对批复后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提前到在环评报告送审稿阶段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考核(环评文件送审稿每月质量考核与已批复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同步进行)。
(四)区市责任全落实:每个月,属地环保部门上报当月环评文件送审稿质量考核的汇总情况,由市局进行统一通报,把压力及时传导到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五)考核结果全公开:月考核结果在全市环保系统及在甬环评单位内公开通报,年度考核结果(信用评定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宁波市中介超市网、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
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主要框架
类型 | 考核内容 | 信用评定结果及应用 | ||||
对环评机构 | 编制单位能力建设(编制规范性) | 25分 | 五星 (信用优秀) | 90分以上,且无失信记分 | 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40%。 | |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 | 环评文件(送审)每月审查 | 45分 | 四星 (信用良好) | 80(含)-90分,且无失信记分 | 予以通报表扬,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60%。 | |
环评文件(已批复)按季度复核 | ||||||
编制单位服务质量 | 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 | 10分 | 三星 (信用中等) | 70(含)-80分;80分以上且失信记分少于10分 | 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数量不变。 | |
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 | 10分 | 二星 (信用较差) | 50(含)-70分;70分以上且失信记分10-19分 | 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200%,抽查总数不超过下一周期环评报告总数量。 | ||
日常监管 | 10分 | 一星 (信用差) | 50分以下;50分以上且失信记分满20分 | 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300%,抽查总数不超过下一周期环评报告总数量。 | ||
对环评编制人员 | 1.考核周期内,被抽查环评文件发现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失信行为的编制人员。 2.考核周期内,被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退回的送审环评文件编制人员。 | 一般失信 名单 | 不接受其加入我市环评审批系统专家库的申请;已入库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报告技术审查、抽查复核的技术咨询;加大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的抽取频次。 | |||
因环评报告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问题,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列入我市“严重失信名单”。 | 严重失信 名单 | 在移出名单前都不得在甬从事环评咨询业务,全市环保部门都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处罚条款
环评质量类型 | 问题性质 | 对象 | 相关条款 | |
环评质量问题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质量问题) | 信用管理 | 编制单位及 编制人员 | 扣10分(累计)、警示分数 | 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两年内,加大环评文件抽查比例。 |
扣20分(累计) 列入“限期整改”分数 |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限期整改期间,不受理其环评文件。 | |||
扣20分(累计) 列入“失信名单”分数 |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取消限期改整,环评还须受理;列入“失信名单”,两年内,加大环评文件抽查比例。 | |||
环评质量问题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 | 行政处罚 (按《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 建设单位 | 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环评机构 | 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失信记分10分 |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黑名单(终生);失信记分20分 | ||
环评编制人员 |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黑名单(五年);失信记分20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黑名单(终身)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