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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2021 年第一、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环发函〔2021〕76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2021 年第一、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各有关环评编制单位:

根据《宁波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相关要求,我局对在宁波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363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开展了2021年第一、第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告知如下:

经复核发现,34份环评文件存在质量或规范性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24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27名编制人员分别予以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各环评机构应高度重视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环评编制质量和编制时效。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并公布相关环评质量复核结果。

电话:0574-87060984。

 

    附件:不合格环评文件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不合格环评文件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doc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