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2018年,原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和宁波市财政局就已联合发布了《宁波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甬环发〔2018〕70号)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甬环发〔2018〕69号),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市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以下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三、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举报的内容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且举报的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待违法事实或者证据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就可以获得奖励;允许匿名举报但领奖时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但是以下2种情形不予奖励:一是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二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金如何计算?最高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果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如果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既被行政处罚,又被行政拘留或者批准逮捕和被法院判决的奖金可以叠加计算。
如果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另外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可以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四、什么是“50万重金悬赏”?
参照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悬赏破案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也设置了悬赏制度:那就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剑青 张璐
联系电话:89183482、87132451
七、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
本细则的实施不涉及公平竞争问题,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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