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红萍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建议》(第71号建议)收悉。我局及时将相关建议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对接,并会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和市税务局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外地车转入标准提升情况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从源头遏制高污染车辆转入我市,2009年以来,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前后延续、衔接递进的机动车提标举措。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关于宁波市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25号),要求转入我市的外地机动车辆须达到国Ⅲ标准;2012年,市政府发布《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甬政告〔2012〕1号),将转入要求提升至国Ⅳ标准;2016年,根据《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通知》(浙环函〔2016〕107号),原市环保局发布《关于执行机动车污染物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转入我市外地车要求达到国Ⅴ标准;2017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要求,我市自2017年4月1日起,放开省内二手车(除黄标车外)迁入限制;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浙环发〔2019〕12号),将省外转入二手车标准提升至国Ⅵ标准。
我局高度重视外地车转入环保审核工作,从政策出台开始便设置了专门审核岗位和人员,同时为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市交警局将审核人员派驻到市车管所、公运二手车市场、世纪城二手车市场等地,提供“一站式”服务。2017年,为配合放开省内二手车迁入限制,我市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流程,对符合年限要求的车辆(在2003年1月1日(含)之后出厂的汽油车和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出厂的柴油车)由公安车管部门直接办理转入手续。2018年,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解决一事多头跑问题,我局会同市交警局在省内率先打通双方数据壁垒,外地车转入审核信息通过两部门系统流转,大大减少了群众跑腿、排队、等候的时间,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改革目标。“十三五”期间,我市二手车行业稳步发展,2020年外地二手车转入量达3.65万辆,较2016年增加了1.45万辆,其中省内转入3.06万辆,省外转入0.59万辆。
二、我市取消省外二手车限迁存在的困难
实施外地车转入环保限制政策为优化我市车辆结构,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提供了政策保障,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国六标准的实施,符合条件的车源更为稀少,2020年省外转入车辆仅为2016年的一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市二手车行业发展。为此,我局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但从目前来看,仅凭我市取消省外二手车限迁存在较大困难。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同时,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有权负责公布实施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排放标准,地市人民政府并无相关权限。此外,目前省内二手车已全面放开,如仅凭某一城市取消省外二手车限迁或降低转入门槛,势必造成该市成为省外低标准二手车转入的跳板,引发二手车市场混乱和其他城市的不满。因此,取消省外二手车限迁或降低转入门槛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出台相关政策较为适宜,确保全省“一盘棋”,推动二手车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三、下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总体积极向好,交易规模稳步上升,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但依然存在车辆转移受限、交易不规范、车况不透明等问题。下步,我市将以解决实际困难为问题导向,以繁荣市场为目标引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向上建议,争取放宽省外二手车限迁。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市将通过各种渠道向上反映目前二手车市场存在的困难和发展瓶颈,建议出台实施全省统一的放宽省外二手车转入政策,进一步满足消费需求,加快汽车更新,促进汽车产业繁荣发展。
(二)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推广二手车交易示范合同力度,保证交易双方核发权益,减少矛盾纠纷;二是不断改进市场服务设施和条件,实现公开交易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并提供免费导办、拓印等服务;三是充分发挥协会优势,积极引导市场及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引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构建公平竞争、互利共赢、透明规范的市场秩序。
(三)拓展市场渠道,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
积极落实《宁波市二手车出口实施方案》(甬商务贸管〔2021〕5号)相关要求,采用全方位市场化运作方式,以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为主,第三方企业提供服务和职能部门设置便捷窗口为辅,充分利用我市二手车资源特点和港口优势,稳步做大做强宁波二手车出口业务。
(四)提供便利服务,试点推行车辆异地交易登记。
2021年5月10日,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在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实行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车辆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更好促进了二手车流通,推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宁波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于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
(五)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2020年减免增值税额近千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关注有关企业税负问题,一如既往地落实好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送推,帮助纳税人应享尽享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厚爱,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高质量建设“美丽宁波”做出更大贡献。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
抄送: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厅,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宁波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