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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是信用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有效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要求:“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2018年1月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本行业、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列入以及移出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确定严重失信名单。2020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2月20日废止,原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参照“严重失信名单”有关要求执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20]86号)要求:“推行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评服务等第三方治理(技术服务)单位的诚信档案,效果评估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失信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诚信自律、监督有利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改革,有必要废止《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原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重新明确适用情形,细化工作职责,加大对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建设制度化、长效化。本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认定、移出、报送机制、惩戒措施等方面内容,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实施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二、主要编制依据

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要求:“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是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本行业、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列入以及移出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确定严重失信名单”。

三是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是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20]86号)要求:“推行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评服务等第三方治理(技术服务)单位的诚信档案,效果评估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失信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诚信自律、监督有利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编制思路主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正确理解和引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二是结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惩戒措施等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主要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共设17条,在《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对环境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明确惩戒措施。

1、明确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列入情形:一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三是因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四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2、明确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移出条件和移出程序。移出条件: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至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移出申请。

3、明确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措施。一是列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抽查监管频次;二是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三是严格审查各类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四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五是暂停或不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或其他补助资金;六是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七是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八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附件: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