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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州医院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1年12月30日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批准。
一、从上海江原安迪科药业有限公司18F年总活度5×1011Bq(浙环辐审[2021]B074号),从上海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转入125I年总活度2.7×1012Bq(浙环辐审[2021]B075号),从浙江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转入125I年总活度5×1011Bq(浙环辐审[2021]B076号)。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