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甬环(海)责停〔2023〕4-01号
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4345380P(1/1),法定代表人虞成龙,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我局于2023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甬环海责改〔2022〕4-26号】,于2023年1月3日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九万九千二百元的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23〕第2号】。2023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石料加工生产线和机制砂生产线周边堆放石粉、机制砂,现场未对石粉、机制砂进行密闭或遮盖,现场处露天堆放状态,未进行整改落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张军浩可以代表你公司接受环保调查的身份;
2.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手续合法并需要按照要求落实防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的事实;
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甬环海责改〔2022〕4-2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23〕第2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证据1套(共八项),证明你公司需要落实整改和被我局处罚的事实;
4. 2023 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石料加工生产线和机制砂生产线周边堆放石粉、机制砂,现场未对石粉、机制砂进行密闭或遮盖,现场处露天堆放状态,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5. 2023 年1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石料加工生产线和机制砂生产线周边堆放石粉、机制砂,现场未对石粉、机制砂进行密闭或遮盖,现场处露天堆放状态,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6. 2023年1月21日对授权委托人张军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石料加工生产线和机制砂生产线周边堆放石粉、机制砂,现场未对石粉、机制砂进行密闭或遮盖,现场处露天堆放状态,粉尘无组织排放认可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1份,证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刘磊、李粟波的行政执法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21日以《责令停产整治生产告知书》【甬环(海)责停告〔2023〕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并按照要求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