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要求,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的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我局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起草了《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3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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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