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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项目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要求,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具体情况见下表。

产生单位

拟定向利用的废物名称、类别、代码

拟利用单位

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

DCC装置平衡剂

HW50,251-017-50

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公司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相关企业情况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3日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体废物化学品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电话:0574-87592518;传真:0574-87132019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