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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已批准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1219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2035]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环岛北路39号万华工业园。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甘环辐证[A0022]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2Cs-137放射源(活度为7.4E+8Bq/)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