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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放射性药品转让申请事项已批准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1223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0013]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北路998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杭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00007]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31D1楼。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Tc-99m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3.3E+12Bq)

(四)许可有效期至:20241231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