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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性药品转让申请事项已批准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1224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0018]

通讯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 海曙区-广济街31号第一医院行政部1801室。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闽环辐证[00413]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1101室。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I-125(粒子源)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1.85E+11Bq)

(四)许可有效期至:20241231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