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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旨在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机动车污染一体化联防联控治理机制,推动高污染机动车信息共享,实现受限车辆同等限行、异地监管,并要求2024年底前,长三角区域内所有设区的城市的中心城区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底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辖区内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基本淘汰国三柴油货车。为此,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通行管理对象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车辆为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1.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G1504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锦奉大道—宝化路(含金海路、金钟路)—四明路—机场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内道路(不含边界道路)。

2.2025年1月1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本次限制通行措施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绕城高速范围内及奉化区中心城区限行,限行面积约496平方公里,覆盖我市主城区(海曙、江北、鄞州、奉化,镇海、北仑已于2019年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大部分范围和常住人口,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剩余车辆较少,对主城区的影响不大,有利于引导促进剩余国三车辆的淘汰更新;二是与市禁货区域基本一致,相关标识标牌立杆、执法摄像设备可以共享共用,无需额外投入,节约时间成本,更利于后续执法监管。

第二阶段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行,充分体现我市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的决心及力度,促进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进度,确保顺利完成上级部门政策要求。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电话:0574-87259953。


法规文件: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通告(联合发文)[2024]4号

图文解读:《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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