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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457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市委员会:

你委在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破解竹林碳汇发展困境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建议》(第457号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民革市委员会对我市生态保护工作一直以来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提案结合国家“双碳”工作要求和我市竹林产业的发展现状,对通过竹林碳汇价值开发利用促进城乡共富和探索“两山”转换途径提出了良好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关建议开展了专题研究。现结合市发改、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协办意见,将相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竹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竹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我市竹林面积大、竹产业历史悠久,根据2022年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我市现有竹林面积131万亩,占同期全市森林面积的1/5以上,主要分布在奉化、余姚、海曙、宁海、象山等西南部区域。近年来,我市积极发挥竹林产业在推动乡村共富、固碳增效等方面作用,持续做好竹产业发展支持和引导。

一是开展竹林产业研究,完善发展政策支持。市政府高度重视竹林产业发展,并以支持奉化竹林产业为试点,从竹林产业布局、资金支持、产业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提升我市竹产业发展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奉化区竹产业发展任务清单》。在此基础上,还起草编制了《关于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目前正在审议中),提出了力争到2029年,培育形成高效益竹林面积达竹林总面积20%以上,扶持竹加工龙头企业5家以上,竹产业全产业链实现产值60亿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是强化竹林资源保护,筑牢安全发展底线。围绕竹林病虫防害治理,建立完善以森林病虫测报机构为枢纽、6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为核心、各级监测点为终端的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对主要寄主为竹子的黄脊竹蝗、竹卵园蝽、一字竹象甲、竹螟等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重点监测,并及时做好竹林病虫灾害的防治,强化竹资源保护,为竹林产业的有效开发利用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实施竹林碳汇试点,探索固碳增汇路径。以省林业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全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工作为契机,开展“合作社+”竹林碳汇转化、企业(竹木制品加工)+碳汇经营主体固碳增汇和退化竹林珍贵化改造等多途径、多模式的竹林固碳增汇路径探索,为高质高效推进我市竹林产业发展和竹林碳汇开发提供试点经验和路径选择。目前,我市鄞州、宁海、余姚三地竹林碳汇先行基地试点入选全省前两批林业碳汇先行基地,并结合不同开发模式实施了竹林碳汇试点探索。

四是开展碳汇交易探索,推动碳汇价值实现。为推进碳汇价值实现,近年来我市相关地区和机构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框架下,开展了地方涉林碳汇交易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如海曙区联合宁波浙东能源环境交易所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探索,将章水镇竹林碳汇分别交易给吉利汽车和海曙机关事务局,用作龙头企业低碳生产和相关零碳会议活动的碳抵消,为碳汇价值实现和企业降碳意识提升进行了探索性研究。

二、竹林碳汇开发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包括竹林碳汇开发在内的碳汇价值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探索,但由于相关工作起步晚、基础能力弱,以及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市碳汇价值利用与碳汇资源有效助推绿色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一)碳汇价值开发利用体系尚未建立。根据国家“双碳”要求,我市已建立“1+N+X”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政策体系,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并陆续印发,《宁波市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也正在紧密编制中,但全市关于碳汇价值开发利用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架构还未有效建立,碳汇开发利用的途径和经验还不足,开发利用能力较为薄弱。

(二)碳汇价值开发利用核算基础薄弱。2023年10月,国家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但截至目前仅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红树林营造四项方法学,并不包含竹林经营碳汇等相关内容,导致我市前期开展的相关碳汇交易试点未获得权威认可,对我市碳汇价值有效开发利用带来较大影响。

(三)碳汇价值实现利用平台受到制约。2011年以来,国家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深圳、广州和福建等地区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我省、我市均不在试点范围。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强调建设碳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地方不再新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城市中除北京、上海和湖北分别作为国家自愿减排市场、强制减排市场和碳减排核定机构继续保持外,其余均将逐步收缩,地方碳汇价值利用探索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碳汇价值实现供需端动力不足。按照目前相关碳汇核定要求和核算方法,核定程序较为复杂且费用高,甚至会出现碳汇核定费用高于碳汇本身价值等现象,同时又由于碳汇交易不活跃、成交时间成本长等问题,导致碳汇供应端热情不高。而在碳汇需求侧,国家尚未出台对企业碳抵消等工作支持鼓励政策,目前也仅对电力行业开展了碳配额管理,不足部分除可以从全国自愿减排市场(CCER)购买少量指标(5%)外,只能在实施碳配额的电力同行业企业间交易,不能从其他市场购买,也制约了碳汇需求端的购碳主动性。

三、下步工作举措

结合国家“双碳”工作要求,以及欧盟出台的碳边境税(CBMA)机制对我市外贸出口的影响,目前我局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市碳普惠市场化配置机制工作专题研究,拟通过建立健全地方性碳汇价值开发利用工作机制和平台,推动我市竹林碳汇、海洋蓝碳等碳汇价值实现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引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建立相关竹林碳汇经营模式标准和打造碳汇交易全流程开发体系的相关建议,与我局研究思路不谋而合,我局将在相关专题研究中积极予以吸收。下步,我局将持续深化全市碳普惠市场化配置工作机制研究,重点谋划以下几方面工作,推动我市碳汇价值的高效实现:

(一)建立地方碳价值实现政策体系,夯实碳汇价值利用工作基础。在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要求下,结合我市社会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和竹林碳汇、海洋碳汇等现状,研究建立我市本地化的碳普惠市场化配置管理工作体系,推动制定全市碳普惠工作管理办法、减排量交易规则等政策制度,明确碳普惠体系建设、市场运行、交易、监管等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有序指导减排主体积极参与碳普惠市场交易。

(二)持续巩固固碳增汇工作基础,探索完善碳汇核定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全市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工作,深化鄞州、宁海、余姚三地竹林碳汇先行基地试点经验,在强化竹林资源保护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市竹林条件的林业固碳增汇发展模式和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拓展竹林“碳库”价值转换路径。加快开展地方性自愿碳减排方法学研究,鼓励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竹林经营碳汇、海洋碳汇、湿地保护碳汇、可再生能源碳汇等方法学的开发研究,有效支撑我市碳汇价值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国家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推动将地方性研究成果向上推荐为国家方法学,提升宁波碳汇价值利用工作全国影响力。

(三)积极搭建碳普惠市场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碳汇利用体系。根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CCER)要求,在竹林碳汇、海洋碳汇等方面开展符合国家要求项目的排摸和开发,建立全市CCER项目储备库并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同时,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框架内,探索开展本地化碳汇开发利用体系的研究,依托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浙东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本地化专业交易机构,搭建我市本地化碳普惠市场化配置工作平台,规范相关核算、备案、登记、市场化流转和利用核销等碳汇利用开发工作流程,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平台,有效推动碳汇价值高效实现,也为我市全面做好碳汇价值利用服务监管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撑。

(四)强化碳汇产品消纳体系开发,切实提升碳汇价值实现活跃度。围绕碳汇产品消纳需方市场,以供应链、产业链龙头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和出口贸易碳壁垒要求等为抓手,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以及出口企业开展碳汇抵消购买工作,带动碳汇产品市场化配置市场活跃度。同时,结合零碳工厂和低零碳乡镇建设、大型活动和会议碳中和要求、上市公司社会环境责任披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碳账户等工作,不断探索拓展碳汇产品消纳方覆盖面,以定向转让、市场化配置和收购储备等方式,激发碳普惠市场活跃度,有效促进碳汇价值实现。

最后,再次感谢民革市委员会对宁波生态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