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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

赵永清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执法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土壤污染治理,扎实推进净土清废工作,切实防范土壤环境风险,2023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7.59%,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为97%,各项指标均达到省定目标任务。

二、主要工作

(一)深化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23年制订印发《宁波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抽查实施方案(试行)》《关于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工作的通知》《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方案技术审查表(试行)》等十多项政策文件,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充实的政策技术保障。二是部门协同分工合作。我局联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合作,有效保障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溯源及管控工作实施。三是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通过举办现场培训班、“两微一端”新媒体、政务外网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等重点对象宣传贯彻新出台的《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引导相关单位主动守法。

(二)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一是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违法排放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局联合公安、检察院持续开展“绿剑”、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等专项行动,有效震慑相关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全市累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00余件,查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污染土壤刑事案件11件,刑事拘留14人,案件数量位居全省前列。二是强化行政处罚与环境修复衔接配合。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2021年以来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累计磋商完成涉土壤生态损害赔偿案件40件,修复污染土壤4166立方。三是加大《土壤法》执法力度。我局始终保持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21年以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部分重点单位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及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等违法行为立案处罚5件。2023年象山某材料公司土壤地下水污染案作为全省典型案例在浙江生态环境公众号发布。

(三)加强污染地块调查管控。一是强化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市9个区(县、市)耕地土壤污染溯源工作,形成污染源全口径清单,其中8个区(县、市)已制订污染源管控与成效评估方案和年度总结报告。此外,为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取得实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关于做好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有效确保调查工作质量。二是强化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控。严格落实《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全年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291次,同时对评审报告开展抽查,进一步完善报告内容。动态更新《宁波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目前已更新发布15批污染地块名录。

(四)强化土壤污染调查监管。为有效监督第三方质控单位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各个环节的检查工作,我局印发《宁波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抽查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开展“三随机”抽查(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地块报告、随机匹配专家与报告评审关系)、主动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印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有效避免了潜在利益冲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三、存在不足和困难

虽然我市在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土壤环境质量日益提高的期望相比,土壤污染执法工作还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

一是土壤基层执法力量还有待进一步充实。目前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行政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主要分布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生态环境基层部门无专门的土壤环境管理机构、土壤污染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执法人员对土壤污染的相关管理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不足。

二是土壤污染违法发现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市土壤污染问题调处主要以企业违法排污执法和上级移交线索调处为主,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区域排查、日常检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还不足,还需要加大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力度。

三是土壤污染违法案件鉴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涉及土壤污染违法和固废危废倾倒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鉴定时间长、鉴定费用高、鉴定机构少等问题困难。目前,宁波只有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土壤污染和损害评估的鉴定能力还存在不足。

四、下步工作

您提出的提高对土壤污染预防和修复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摸清底数、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们将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吸纳。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持续深化土壤污染防治。一是强化重点单位监管。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范围,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土壤防治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相关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租用场地生产的,要求签订协议,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责任主体。二是加强“脏地”管理。细化污染地块日常管理工作,所有污染地块纳入属地政府日常巡查范围。对高风险地块、污染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并动态更新。同时,加强修复管控工程污染防治监管,加强施工期巡检,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公告牌设立、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二)扎实推进数字化改革。一是强化“浙里净土”日常应用。加快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信息纳入“浙里净土”,加强“浙里净土”与省域空间治理平台等系统的数据互联共享。二是深化科技手段运用。以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全国试点及数字化指挥中心二期开发项目为契机,持续提升数字监管水平,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合作,借助卫星遥感影像结合无人机航拍技术,强化全市污染地块风险防控,提高土壤污染问题发现能力。

(三)持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一是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24年继续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开展“绿剑2024”、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深化行刑衔接,完善执法联动,形成惩治污染土壤违法行为合力,坚决查处污染土壤地下水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拓宽土壤污染问题发现渠道。借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机构改革,充实基层土壤污染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问题发现能力。进一步加强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科院检测鉴定能力建设,同时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有机结合,推进污染土壤有效修复。

(四)深入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突出对土壤污染案件办理质量的稽查工作,对执法案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情况进行复查,并组织案件问题“回头看”。二是深入贯彻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稽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土壤污染预防和修复以及执法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稽查力度,对未依照土壤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切实进行责任追究。

最后,感谢您对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