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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康龙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年6月19日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康龙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3024]。
通讯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 前湾新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800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辐证[00148]。
通讯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9层。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C-14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7.4E+8Bq)。H-3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3.7E+7Bq)。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