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3年9月下旬至11月底,市委第八巡察组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进行了涉水生态专项巡察“回头看”。2024年1月26日,市委巡察组向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根据巡察工作要求,现将集中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党组整改落实上轮涉水生态问题专项巡察情况方面
(一)关于“整改进度比较滞后”问题的整改
1、针对“对照上轮巡察反馈的整改方案,《宁波市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专项规划(2023-2027年)》原定2023年6月底编制完成,目前仍处于编制阶段,未按原定计划整改完成”问题。已编制《宁波市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专项规划(2023-2027年)》,并于2023年8月7日、11月14日两轮征求意见,11月8日召开市级部门评审会;12月28日通过专家评审,2023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关于“整改成效不够明显”问题的整改
2、针对“公众满意度还不够高”问题。一是市委、市政府于3月召开大美宁波建设推进会,部署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宁波建设工作,推动全市上下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2023年江北区创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余姚市创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市域实现省创全覆盖。加快部署推进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目前已完成相关地区申报材料的市级评审。对标中央和省委美丽建设实施意见,已在细化起草我市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初步形成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示范区市域样板的八方面具体行动。二是会同市统计部门积极做好对上沟通衔接,掌握有关调查具体情况,组织各地针对性开展补短固长工作,同时借鉴其它领域其它部门好的做法,正在谋划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全市满意度预测调查,为后续查漏补缺、提升省级统调满意度夯实基础。三是充分发挥移动新媒体优势,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平台2024年1-3月累计发布推送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及美丽宁波建设有关工作成效信息96条,宁波生态环境视频号累计点击量达到153万人次,有效展示宁波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营造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抓住重点节点,隆重举办“3.30”国际无废日宁波市主场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同时积极筹备“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四是认真梳理排查涉水重点信访问题,采取领导包案制,严格落实问题的整改闭环。深化“直通车”机制运行,强化部门联动、合力解困。重点对满意度低、重复投诉、涉及重大环境问题和敏感区域的涉水信访投诉问题开展抽查“回头看”,进行常态化回访,努力提升信访办理质效。2024年1-3月,全市涉水生态环境信访投诉359件次,同比下降3.8%。
3、针对“重点断面水质下降明显”问题。一是完成甬新河流域19个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大塘港流域生态放养、四灶浦流域崇寿镇农村生活污水纳管治理工程,四灶浦闸断面水质提升到Ⅳ类;浮礁渡和会展中心均提升到Ⅲ类,水质改善显著。二是成立治水专家库,组织专家赴浮礁渡等重点断面开展督导帮扶,指导相关区(县、市)制定形成“一点一策”整改方案。三是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定期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发布“一月一提醒”9份。
(4)针对“考核不达标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一是制定形成浮礁渡断面、四灶浦闸断面、甬新河会展中心断面“一点一策”整改方案。二是印发《关于深化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聚焦历次生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以及上一轮起底排查整治推进情况,深化开展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三是加强水质形势分析,编制《2024年2月和1-2月全市水环境质量基本情况》,梳理形成超标断面清单,持续推动水环境改善。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涉水生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方面
(三)关于“治水工作站位不够高、谋划不够深”问题的整改
5、针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有关治水重要论述方面仍有差距”问题。一是局党组召开涉水专项巡察“回头看”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和“十六字”治水思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深入分析研究治水思路和对策,检视差距不足,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林伟明同志主持,党组成员和局级党员领导参加了会议,驻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组人处、水处和机关党委负责人列席会议。二是局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和“十六字”治水思路,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到具体工作之中。三是局党组听取并研究治水工作,部署下阶段我市水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推动治水举措落地落实。
6、针对“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谋划水环境治理工作还不够”问题。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编制形成《宁波市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专项规划(2023-2027年)》。二是坚持系统治理、流域治理理念,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左右岸、上下游、全过程、陆海统筹协同,2024年1—3月,全市市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提升至97.9%。三是开展宁波市再生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的水质目标优化研究,形成《宁波市再生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评估报告》,提出宁波再生水利用相关建议及依据。
(四)关于“黑臭水体整治成效不够明显”问题的整改
7、针对“三江一级支流水质较差问题还未彻底解决”问题。一是完成马浦河沿河两岸小区、公建单位及“六小行业”排污问题溯源调查、沿河管网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潺浦河沿河排口排查整治以及常态化开展河道保洁运维,提升河道水质,截止目前,马浦河和潺浦河水质均提升至Ⅳ类。二是完成马浦河沿河两岸小区、公建单位及“六小行业”排污问题溯源调查、沿河管网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潺浦河沿河排口排查整治以及常态化开展河道保洁运维。2024年1-3月,全市176个水质监测点中劣Ⅴ类2个,占比1.1%,。三是印发《关于市级建设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开展三级审核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4月起全面实施三江一级支流水质自动监测数据考核。
8、针对“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不够彻底”问题。一是2023年自查发现的18个河道水体黑臭问题已全部整改销号。8个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拍摄组新发现的黑臭水体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是制定实施《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城市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风险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开展新一轮城市黑臭水体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三是完成2024年第一季度全域黑臭水体风险点位遥感监测排查工作。
(五)关于“饮用水源水质问题日趋严重”问题的整改
9、针对“水华隐患持续存在”问题。一是开展部门联动,对饮用水源地叶绿素a、pH指标实行预警提醒。二是开展宁波市饮用水源地水华遥感监测工作,出具水华遥感监测报告28份;2024年第一季度,开展水华监测4次,每次14个湖库,无水华发生,水华发生次数较2023年同比下降4次。三是完成全市13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电子围栏建设,共计建设214个前端监控,接入视频管理系统后,在后端通过深度学习训练模型,并实时计算实现AI智能视频自动发现问题、识别风险。
10、针对“对水体富营养化问题有效应对不够”问题。一是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月对1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营养状态开展评估,2024年1-3月已形成3份《宁波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月报》。二是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每年对上年度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整治、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等环境管理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形成《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报告》。三是配合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切实有效的水库富营养化治理举措。
(六)关于“入河入海排口排污管理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
11、针对“入河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问题。一是加强工作部署,制定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印发实施《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二是加强问题整改,对2023年长江经济带曝光涉及甬江沿岸10处雨水口排污问题线索开展排污问题溯源分析,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责任主体推进问题整改。三是开展排污口核查监测与整治效果评估,定期对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组织现场核查和整治效果监测评估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12、针对“城市入河排口排污管控不够有力”问题。一是出台实施《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我市各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沿街“五小”等排污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机构改革相关工作精神动态更新。二是完成甬江生态缓冲带现状调查,编制形成《甬江生态缓冲带划定与修复方案》。
13、针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力度不大”问题。一是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2023年共完成全市13075公里河道排查,累计发现73702个排口,数量排名全省第三。二是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全市865个入海排污口全部录入“浙里蓝海”平台,实现“一口一档”数字化动态管理,507个非雨水溪闸类入海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全面完成规范化整治,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七)关于“‘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成效不够明显”问题的整改
14、针对“乡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还不够彻底”问题。一是加强白鹤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目前时代华庭等住宅小区的雨污分流工程项目正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已收到鄞州区发改委意见反馈,进行初设方案修改,下一步将完成概算。二是出台实施《宁波市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1-3月,已新建污水管网28公里,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5公里,开展管网清淤1447公里,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有12座,较去年同期翻番。三是完成2024年度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回头看”评估工作部署,计划按月逐步完成“回头看”全覆盖。
15、针对“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深度不够”问题。一是完成2023年省对市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回头看”反馈119个问题整改。二是完成2024年度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回头看”评估工作部署,计划按月逐步完成“回头看”全覆盖。三是完成2024年度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回头看”评估工作部署,评估过程中加大对小微零散工业集聚区块“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效摸底。
16、针对“创建机制还不够完善”问题。开展《宁波市星级镇(街道)、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认定规程》编制工作,已完成前期资料收集、建设质效摸底调查等工作。
(八)关于“海洋生态保护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
17、针对“海洋保护系统谋划不足”问题。一是坚持横向衔接、海陆统筹,以水质保护和绿色发展为目标,优化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编制完成《宁波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汇总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3月份已经省政府批复。二是根据修造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要求,已制定出台《宁波市船舶修造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专项整治方案》和《宁波市修造船行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和整治验收标准》,督促各地推进修造船行业突出问题整治。组织开展海水养殖项目排查,对2021年前核发养殖证的申请主体进行排查,按海域、海岸、陆域类别进行筛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项目属性,对未按规定开展环评或备案管理的14个海水养殖项目进行帮扶指导,按要求编制环评文件或进行登记备案。3个项目按规定完成打捆环评审批,11个项目完成登记备案。
18、针对“海水养殖监管不够有力”问题。一是完成18个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拍摄检查发现养殖尾水直排问题整改。二是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对问题整改进行技术指导,共检查养殖主体654个。三是全面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浙江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编制,包括现场调研及相关资料调阅等内容工作,编制完成《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执法指南(试行)》。
(九)关于“水质考核绩效不够明显”问题的整改
19、针对“考核指标不够全面”问题。一是启动汛期污染强度分析工作,计划5月完成第一期汛期污染强度通报。二是谋划美丽宁波考核办法,将汛期污染强度纳入美丽宁波考核中。
20、针对“奖补资金绩效不够高”问题。一是加快国家、省监测反馈数据收集,第一时间开展奖惩资金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市财政局,2023年11月印发《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甬有碧水”考评奖惩资金和部分绿色发展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提前下拨2023年度奖励资金;2024年4月印发《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度“甬有碧水”绩效考评奖惩资金的通知》,全面清算2023年度奖励资金。二是督促区(县、市)强化治水重大项目谋划,已建立2024年度宁波市“甬有碧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共入库市治水办“甬有碧水”重点工程166个。③督促区(县、市)在2024年度的治水工程中完成考评奖惩资金的使用,把奖励资金用于治污水项目。协同市财政局,强化考评奖惩资金专款专用体系,形成资金使用情况按月调度机制,一季度已使用42.9%的奖励资金。
(十)关于“数智治水引领作用不足”问题的整改
21、针对“合力推进涉水生态数据数字孪生底座建设不够有力”问题。一是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甬有碧水”数智治水立项推进会,交流目前工作进展,对下一步工作内容达成了共识,各自完善建设方案,合力推进立项流程,推动立项流程。二是完成宁波市各季度水十条国省考断面水质状况信息、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已完成IRS系统上架。
22、针对“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覆盖率较低”问题。一是完成166条三江一级支流自动监测站建设,并通过专家验收,数据已完成IRS系统上架。定期组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比对,已具备自动监测数据更深层次应用的条件。二是全面推进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并联网,截至目前全市共安装企业570家,710个点位(其中重点单位422家,503个点位)。三是对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业,积极推进用电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市工业企业用电监控企业882家,点位13300余个。
三、党员干部廉洁履职和担当作为情况方面
(十一)关于“‘五水共治办’职责履行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
23、针对“牵头抓总不够到位”问题。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甬有碧水”攻坚行动八个牵头部门均已明确1位副局级领导负责相关工作沟通协调,市级有关单位均已明确责任处室并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二是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对“甬有碧水”入库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定期召开“甬有碧水”月度办公会、季度联席会、年度总结会,加快推进入库项目落地落实,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持续改善宁波全域水环境质量。
24、针对“基层基础工作不够扎实”问题。一是积极配合宁波前湾新区、高新区等功能园区共同对接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等部门,在报送市委编办的机构改革工作建议报告中提出“增强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等开发园区生态环境机构工作力量。配足前湾新区、高新区人员编制和机构力量,更好地服务功能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二是积极对接功能园区管委会,约谈相关领导,要求配齐配强功能园区生态环境干部队伍,着力优化队伍结构,更好地落实功能园区生态建设主体责任。
(十二)关于“基层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的整改
25、针对“内部管理不够严格”问题。一是对涉及的4名同志开展批评教育。二是由三中队上报问题产生原因、落实整改举措。三是印发《关于强化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四是对执法队在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脱岗离岗情况。五是不定期对请假、值班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26、针对“工作作风自由散漫”问题。一是由分局分管领导约谈龙山所负责人,要求龙山所全体工作人员反思剖析,积极整改。二是组织龙山所召开作风纪律问题反思整改专题会议,全体工作人员逐一进行问题剖析,对整改工作进行表态,并制定整改措施7项。严格执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慈溪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着装规定》,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规范着装。将环保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的问题反馈龙山镇政府,协同龙山镇政府加强管理。三是下发《关于开展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自查自纠的通知》,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通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
27、针对“保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问题。一是组织执法队所有人员观看保密警示片,并在电脑设置了保密屏保及密码。二是要求执法案卷存放于档案柜并落实专人检查门窗和落锁情况方可离开。
(十三)关于“涉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
28、针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够健全”问题。一是全面梳理2023年专项资金立项、申请及使用,开展2023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形成《2023年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二是强化绩效监督,各单位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工作,从严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要求。
29、针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偏低”问题。一是严格把关2024年项目资金预算申报,进一步做精做细项目预算,切实提高项目预算准确度。二是强化项目资金使用跟踪,按季度调度项目资金使用进度,督促资金拨付滞后地区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专用,同时资金预算执行率符合财政要求。2024年1-3月,专项资金支出4528.98万元,支出进度为24.4%,基本符合财政要求。
(十四)关于“第三方机构评估和监测数据失真”问题的整改
30、针对“环评审批监管把关不严”问题。一是严格项目审查,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总量控制要求、改扩建项目未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等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今年以来已否决近20个项目。2024年第一季度环评质量抽查正在进行中。二是强化信用监管,2023年对7家环评单位和7名环评工程师进行信用扣分;2024年1-3月,对3家环评单位和3名环评工程师进行信用扣分。三是组织环评条线工作例会,按计划组织了全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培训。
31、针对“在线监测和人工采样数据差距明显”问题。一是根据省市各级文件要求,已开展数据三级审核,并开展自动站异常数据审核。二是强化各类巡查检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市控水站的抽查,其中无人机巡查及第四方运维检查人员巡检做到了省控以上断面全覆盖。三是开展市控断面手工监测比对,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五)关于“涉水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问题的整改
32、针对“执法领域存有空白”问题。一是根据余姚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拓展条例的适用范围,增加农村污水专项规划治理等规定,修改后的《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二是全面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浙江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编制,包括现场调研及相关资料调阅等工作,编制完成《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执法指南(试行)》。三是编制印发《宁波市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甬美丽办发〔2024〕3号),建立健全机制体制,提升海上环卫工作保障。
33、针对“主动靠前执法不够”问题。一是加强部门联合检查,2023年联合市水利局开展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水源地等涉水联合检查。2024年联合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3个饮用水水源地的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二是开展水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印发全年执法工作计划,将碧水保卫专项执法行动纳入全年执法工作,同时将入海排污口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三是强化涉水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截止2024年3月,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处罚涉水违法企业5家,共计罚款106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涉水行政拘留案件1件。
34、针对“对影响重大的恶性违法案件,处理力度不够大,导致违法成本低,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抓得还不够紧实”问题。一是根据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海曙源洋纺织厂私设暗管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问题的4名主要责任人员均被判缓刑。针对重大案件办理,深化与公安部门协作联动,2024年以来召开专案联动会商会议6次,已发现并查处涉刑案件3起。二是要求企业于2023年3月完成违法排污暗管和泵站拆除工作,2023年6月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三是2024年先后10次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四是严格执行自由裁量规定。自2021年3月起,我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部署要求,严格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办理案件审查工作。截止目前,未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计算的情况,做到处罚公正、公平和规范。五是加强以案释法。将海曙源洋纺织厂私设暗管偷排作为典型案例,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普法宣传,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该企业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提升以案释法成效。六是建立行刑衔接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文件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工作,做到应移尽移。
35、针对“个别党员干部存在微腐败现象”问题。一是余姚分局党组和海曙分局党组均对案件进行了全局通报。二是召开廉政警示教育学习会,查摆剖析原因,并观看《永远吹冲锋号》、《镜鉴》和《痛定思痛绝不再痛》等廉政警示片。三是开展防范利益冲突专项整治和作风建设正风肃纪检查,发现问题3个,进行谈话2人次。四是全局干部均撰写了党风廉政心得体会。五是党组书记和中层及以上干部集体廉政谈话40人次。
(十六)关于“部分涉水项目服务采购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
36、针对“局属单位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代理公开招标采购2021年至2023年宁波地表水水质监测用船租赁项目,预算价总计120万元,中标价为每年39.8万元,招标过程中存在评标打分畸高畸低,中标单位与其他投标单位存在关联,以及未按招标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款项等问题”问题。一是严格按照《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廉政管理,加强标书审核等。二是采购项目结束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合作的依据。三是根据评价结果甄选不少于3家采购代理机构用于年度采购工作任务。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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