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事项批准后公告

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康龙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年7月5日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康龙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3024]。

通讯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 前湾新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800号。

(二)转出单位

1.单位名称:无锡贝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苏环辐证[01344]。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东盛西路70号。

2.单位名称: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沪环辐证[20030]。

通讯地址: 上海市- 外高桥- 外高桥-富特中路288号。

3.单位名称:浙江爱索拓标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00002]。

通讯地址: 浙江省- 嘉兴市- 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1号4幢1层。

4.单位名称:长沙贝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湘环辐证[02938]。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泉塘街道枫树路316号物丰产业园通用厂房四楼。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

1.(转出单位无锡贝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14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7.4E+8Bq)。

2.(转出单位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C-14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7.4E+8Bq)。

3.(转出单位浙江爱索拓标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14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7.4E+8Bq)。

4.(转出单位长沙贝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14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7.4E+8Bq)。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