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子权,居民身份证号码4**************7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2日因你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就你作为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且未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局甬环宁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宁海支行,户名: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宁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4-89286465)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