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全面推进,连续3年出台助企纾困相关政策,为市场主体发展破除障碍、保驾护航,取得了积极成效,重大项目建设审批时限有效缩短、环境要素得到应保尽保,预防式执法监管服务方式得到企业高度认可,“绿岛”模式向全省推广,违法行为的审慎包容仅2024年就为企业减免行政处罚3200多万元。但对照企业的期盼和需求,还有一些问题没得到根本性解决,助企惠企政策也还存在一定盲区,比如在项目落地时效方面,虽然环评审批时限已大幅缩减,但企业委托编制环评报告时间过长问题仍未有效解决,同时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领等相关前置许可要求统筹性也还不足,与企业对项目落地的时效性要求还有差距;比如在市场发展环境方面,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缺乏相关服务标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较为混乱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另外,在企业能力提升方面,如何增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意识、提高一线操作员工操作水平等方面还缺乏有效途径等。
二、2025年度政策总体框架内容
以“服务先导、数字赋能、精准施策”为主线,以“企业所需、环保所能”为核心,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旨在破除企业堵点、降低经营负担、强化要素保障、提升环保能力,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政策共分四部分共20条:第一部分是围绕提升审批服务质效,积极推动环评评估机制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助力项目快速落地;第二部分是围绕要素保障支撑,强化资金帮扶、绿色金融支持,保障排污权供给;第三部分是围绕监管减负,实施预防式执法、完善减免罚制度、降低监测成本、规范第三方市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第四部分是围绕增进生态服企水平,开展企业培训、政企恳谈,畅通政策宣贯,提升服务赋能。
三、重点条款解读
(一)提速优化审批流程助力项目落地方面
1.实施环评评估工作机制改革
问题:虽多轮次开展环评审批改革,环评审批时限大大缩短,但在环评编制和评估阶段,存在编制基础资料不全多次提交、环评质量不高反复修改,导致环评编制时间长的问题。
举措:全面推广“评估小程序”应用。一是将项目评估进展情况对业主单位和环评单位“双告知”,将项目评估的进展、时间节点及关键信息及时推送,确保双方实时掌握建设项目评估、审查等全流程动态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反复或进度拖延,提升编制效率。二是环评编制评估修改意见“一次反馈、一次到位”,一次性向编制单位全面反馈所需修改要求,避免因意见分批提出、环评单位多次返工而延长编制周期,同时通过明确修改时限、缩短修改周期,倒逼评估质量提升,助推项目快速落地。
2.“两证合发”,缩短投产周期
问题:项目投产前,企业要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建成的项目无法立即开展调试并排污,落地投产慢。
举措: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12类建设项目(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在企业自愿原则下,实施“两证合发”,即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缩短项目建成到调试时间,推动企业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投产。
为什么要求“企业自愿”?正常情况下,环评审批在项目建设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在项目建成后审批,“两证合发”后,排污许可证按照环评及批复同时进行编制及核发。但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若出现重大变动,项目需重新审批,原排污许可证需重新核发;若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不需要重新审批,但排污许可证也需要在验收完成前进行变更,导致都要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需要企业自愿。
3.小微企业新建项目豁免总量
问题:根据国家要求,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企业需自主落实替代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部分小微企业往往在这环节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项目的建设和投产。
举措:针对小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轻微的特点,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建设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0.1吨,氨氮<0.01吨的企业,免于提交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相关指标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减少企业在项目建设时寻找替代指标的压力,助力企业建设项目快速落地。
4.深化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
问题:我市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政策,破解了危废利用审批流程复杂、产废企业危废处置费用高等问题,不仅降低了产废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提升了危废资源化利用水平。但目前由于相关产废信息公开力度不足,产废与利用信息不匹配,导致“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较少。
举措:将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定期发布,方便相关企业查找“点对点”利用的信息。
(二)优化营商环境和监管减负方面
5.支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降低企业成本
问题: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须对污染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公开。过去,我市企业公开的自行监测数据均为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内部开展监测的结果不作为合规的监测结果用于公开,导致企业运行成本增加。
举措:对建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且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我局将根据企业申请,全力支持并积极帮扶其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仪器设备,自行开展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信息用于公开。该举措将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了解自身的排放情况和发现排放异常,便于迅速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当然,对于自身监测能力暂时无法达到要求的企业,仍然需要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测。
6.推动第三方服务规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问题:生态环境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放开以来,极大地促进了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但由于缺少相关行业企业从业规范标准,导致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良莠不齐”,不仅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乱象,而且对被服务企业也造成了损失(如运行维护不到位导致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相关数据的造假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等)。
举措:我局将针对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不同特点,试点发布相关行业企业白名单,将行业内服务质量好、服务能力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企业选择白名单内的服务机构,推动解决第三方服务市场无序竞争,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优化执法方式,减少对正常生产秩序的非必要干扰
问题: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预防式执法监管服务模式,通过前端服务,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但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举措:我们将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预约点单”和“有需必应”式帮扶,按照企业需求开展个性化、预约式服务,避免日常服务过程形式化,以及服务频次过多对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带来影响。同时,加大执法检查统筹力度,坚持“无事不扰”,不断丰富非现场监管模式,做到“不在现场感知现场、不在现场裁定现场、不在现场整改现场”。
8.优化环境违法减免罚制度,减少企业处罚
举措: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出台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最大程度避免“小过重罚”,确保“过罚相当”,在有效维护生态环境质量基础上,减少企业损失,得到了企业的一致好评。2025年,我们将持续推进相关政策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22种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18种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行为: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未报送相关报告且逾期30天以内的,2.未依法报备环境影响登记表的,3.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设计的,4.污染治理设施未纳入施工合同的,5.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但未验收企业责令改正后验收合格的,6.验收报告未公开且验收合格的,7.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的,8.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9.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不超过3个月的,10.小微企业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11.大气污染物仅1项超标在10%以内(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却非有毒有害气体,12.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且当场整改,13.工业涂装企业未建台账、但原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的,14.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但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且立即改正的,15.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占地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16.未依法公开工业固废污染防治信息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17.未建立工业固废台账但能通过其他凭证追溯查询的,18.危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标识的,19.10千克以下危废混入其他废物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20.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及以下的,21.已编制应急预案但未备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22.已编应急预案但未公开,风险等级为一般且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从轻、减轻处罚行为:1.废水超标排入城镇或工业污水处理厂或排外环境量少、超标不严重的(第一类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除外),2.废气超标不超过2项污染物且超标在30%以内的(有毒有害气体除外),3.工业噪声超标在1~3分贝的,4.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贮存且初次被发现的,5.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6.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消除不良影响的,7.问题发现前已制定整改方案的,8.未批先建但未投产、初次发现且符合审批原则的,9.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当场恢复或已在整改的,10.少量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除剧毒、医疗、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11.少量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规范堆放的,12.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13.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14.积极整改且环境信用评价为A级的,15.在环保e企管平台学习和参与答题获得学法积分的,16.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民生工程,17.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在法院调解下可以免除罚款滞纳金(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滞纳金减免),1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当然,这些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是有条件的,必须在违法行为整改到位的前提下进行。
9.优化报表填报,为企业减负
问题:生态环境领域报表填报多、繁、难问题,一直是企业反映的重点问题。
举措:目前生态环境领域填报的报表,大部分是国家和省级层面的要求,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并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国家已在电力行业试点环境统计和排污许可证两报合一工作)。对于我市自行要求的报表填报,通过数据整合和抓取,2025年将取消3个平台填报要求(“市企业信息自行公开平台”“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和“宁波市环保税涉税信息交换系统”),削减60%,减少企业报表填报压力。
(三)帮助企业自身能力提升服务升级赋能方面
10.强化环境意识能力培训
举措:2023年以来,围绕法律法规、绿色发展等要求,我局组织了900多人次的企业负责人培训,获得了广大企业的好评,对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2025年,我局将持续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继续举办2期300人左右的培训,提升企业发展内在动力。
11.加大政策宣贯力度
问题:企业缺乏了解生态环境政策的途径,容易造成因认识不到位造成的违法行为发生;同时,也易造成部分生态环境领域的优惠政策企业未能及时享受的问题发生。
举措: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政策的宣传途径,通过畅通政企交流协商途径、印发相关政策解读手册入企、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以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等宣传网站,多层级、多领域开展政策的推送和解读,提升企业对生态环境政策认知度,确保优惠政策企业应享尽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应知尽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2025年度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惠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综合法规处,解读人:徐洲洲,联系电话:0574-89181472。
法规文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惠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政策图解1:《2025年度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惠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政策图解
政策图解2:一图读懂2025年度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惠企20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