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准则(精简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明晰政商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的亲清统一新型政商关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支持保障和服务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准则》,归纳为18条具体准则。
一、规范履职,严守纪律底线
1.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2.严禁选择性执法,不得隐瞒、包庇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等。
3.严禁在环评审批、行政执法、企业服务等事项中设置隐性门槛,不得区别对待企业。
4.严禁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
二、优化服务,提升行政职能
5.实施环评评估机制改革,优化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办事流程,助力项目快速落地。
6.开展生态环境政策解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
7.深化正面清单工作,按照企业需求开展个性化、预约式服务,坚持“无事不扰”,丰富非现场监管模式。
8.落实各项纾困政策,深化巩固“政企恳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破解企业环保领域难题。
三、廉洁交往,明晰边界红线
9.严禁收受企业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等财物,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10.严禁向企业借款借物、摊派费用,或通过配偶、子女等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11.严禁通过中介、代办等环节谋取私利,或利用职权指定或推荐第三方服务机构并收取好处。
12.严禁以个人名义违规参与企业环保项目投资、兼职取酬或入股分红。
13.严禁以专家费、咨询费等名义违规收受报酬。
14.严禁擅自泄露企业环保监测数据、商业秘密或未公开的监管信息,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四、强化监督,严肃追责问责
15.区(县、市)分局党组每年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中书面报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16.定期开展岗位风险排查,结合业务风险等级评估实施重点轮岗。
17.及时受理政商交往中的违规问题线索,对违反亲清政商关系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18.因服务不到位、履职不担当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